民法典學者(民法典參與專家學者)
民法體系化的意義在何?談談你對我國制定的認識和看法.
所謂民法典的體系,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規則體系,也 可以說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機地組合在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在民法典編纂工程已然 啟動的情況下,學者與立法者所面臨的首要難題就是應當如何建構與確立民法典的體系 。本文擬對此談幾點看法。
一、構建民法典體系的必要性
探究研究民法典的體系,其根本的目的在于獲致一個關于民法典的完備的體系,從而 在該體系的支撐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邏輯性與體系性的民法典。可以說,民法典體 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體系化與系統化是民法典的內在要求。近代意義上的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 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民法典就是以體系性以及由之所決定的邏輯性 為重要特征的,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體系性與邏輯性的“民法典”只能稱為“民 事法律的匯編”,而不能稱之為民法典。民法典必須滿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這種形 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其體系的完整性之上。并且,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 化的理念,即將涉及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注: 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而首先確立居于民 法典的支柱與骨架地位的民法典的體系可以發揮預先規劃、提綱挈領的作用,使民法典 層次分明、構造嚴謹。因此,民法典體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 此,探求民法典的體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內在屬性所決定的。
第二,體系化有助于在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制度中充分貫徹民法的基本價值觀念,如平 等、誠實信用、私法自治、維護交易安全等,同時有助于消除防止整個法典價值觀念彼 此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單行的法律固然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一領域貫徹一種或多種民 法價值觀念,但是無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領域中實現諸多民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和諧融洽。 誠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王澤鑒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將涉及 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注:王澤鑒:《民法總則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例如,現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個 主要方面在于,現代民法不僅注重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同時也注重對交易安全的維護 。當對交易安全的維護與對所有權的保護發生沖突之時,現代民法優先保護的是交易安 全。此種優先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別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編章之中。例如,總則中 的表見代理制度,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制度等,都體現了優 先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選擇。因此,只有通過對民事法律規范的法典化才能夠使民法中 的各種價值貫徹如一,并協調它們相互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第三,體系化有助于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一 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由于我國許多單行民事法律 法規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階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為了適應改革的不同階段對法律調整 的需求或者是為了適應特定的目的或環境而采取的權宜之計。由于在立法之初對嗣后所 進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動缺乏通盤的考慮,也由于沒有考慮到民法自身的體系化,這就使 得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經常存在著沖突與矛盾的現象。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通過確立 民法典的體系,能夠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有 機的整體,從而實現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在民 法典的體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邏輯結構,在民事普通法中形 成總則與分則相區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內在結構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與各個單行的民 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別法之間的和諧體系。這個體系構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嚴格的法 律適用規則,可以有效的為行為人提供相應的行為規范體系,為法官提供完整、和諧、 清晰的裁判規則體系。
第四,依照科學的、完備的體系所構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一方 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適用民法提供極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 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點就在于適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體系化也將促使法律 工作者在適用民法之時形成體系化的思維觀念,體系化要求我們去掌握體系化的民事法 律規范,例如關于債的請求權的確立之時,應當考慮債的請求權體系,并在此基礎上才 能使我們用一種體系的觀念來適用法律。例如在分析具體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種請求權 時,應當首先判斷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有合同關系,然后才能考慮是否存在無因管理請 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最后才判斷是否存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體系化可以促 使法律工作者用體系化的觀念分析解決個案,從全方位的角度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糾紛。 (注:Dieter 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1999,p5—9.)
第五,體系化有助于通過保證民事法律規范的穩定性,從而最終實現社會生活關系的 穩定性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誠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黃茂榮教授所言,法的 體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綜覽性”,從而提高其適用上之“實用性”,而且可以提高 裁判上之“可預見性”,從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構成的體系“圓滿無缺 ”,則光憑邏輯的運作便能圓滿解答每個法律問題。(注: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 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頁。)民法典的體系化就是要將市民社會 生活中最基本的規則抽象出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通過此種體系的安排使其成為穩 定的規則,獲得長久的生命力,不因國家的某項政策而隨意發生改變。
關于民法典體系的構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國的五編制模式,而應該在此基礎上有所創 新,有所發展。一百多年來,整個世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生活高度復雜化、多樣 化,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作為經濟生活的基本法,民法的體系與內容理應與時俱進。世 易時移,變法宜矣。“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世而制”,我們一定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 構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反映時 代需要、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這樣才能使民法典的制定發揮出在社會生活中的巨大作 用,并為世界法學的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二、構建民法典體系必須處理好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
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是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中的一大難題。2002年12月22日 我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在總則之外規定了八編,即 :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收養、繼承、侵權責任、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對 此種體例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單行法應當被納入民法典,哪一些不應 當被納入民法典。例如,有的學者認為,收養法不應當納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學者認為 ,各種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專利法等應當納入到民法典中。還有的人認為,信托法、 勞動法等也應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并獨立成編。各種觀點都是不無道理的。
應當看到,民法典的體系并非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它要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 變動,如果將來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確實需要將某些重要的民事單行法納入到民法典的 體系當中,那么屆時對民法典體系作出突破也是極為必要的。但是,民法典不是無所不 包的、龐雜的法律匯編,編纂民法典絕非意味著將任何屬于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應當 盡可能的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不是無所不包的。所以建立民法典體系必須處理好民 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相互關系。我認為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方面加以 考慮:
第一,民法典是對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的、普遍適用的規則所作的規定,民法典規定 的是市民社會生活中基本規則,它在整個國家民事立法體系中屬于最普通、最基礎的民 事立法,然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居、紛繁復雜的,為此需要大量的單行法律以調整各 種民事關系。但這些單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納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會生活中普遍適 用的、最基本的規則才應當由民法典加以規定,而對那些技術性很強的、僅僅適用個別 的、局部性的民事關系的規則不應當民法典規定,而應當由單行法來解決,例如物權法 主要解決的是物權中人們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關系,這是市場經濟普 遍適用的規則,而信托法僅僅調整的是信托關系,它不是普遍的關系,而是在特殊情形 下產生的,它是物權法的特別規則。因此物權法應納入民法典,信托法則應當作為民法 典之外的單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確立的制度、規則應當保持較強的穩定性。民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 文法必須保持最大程度的穩定性,不能頻繁地修改或者廢除,這種穩定性正是民法典具 有實現社會關系的穩定性以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功能的基礎。民法典中有些 甚至是千百年來人類市場活動所共同遵循的規則的總結。至于那些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常 常會發生改變的法律規則應當由民事特別法加以規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權、債權的 許多規則是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有關知識產權的具體規則 則常常不斷變化發展,如果將各種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不斷變動的技術性很強的 知識產權規則都納入民法典,無疑會妨礙民法典內容的穩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調整那些私法領域內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則,至于處于公法與私法交 叉地帶的法律規則,例如勞動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單純的民事 法律規則,而體現了較強的國家公權力干預的性質,所以應當制定單行立法。例如,德 國的學者就將勞動法稱為“特別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勞動法并非完全的純粹的私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國家常常要做出許多的干預。
第四,民法典主要規定的是實體的交易規則以及對與實體交易規則聯系極為密切的程 序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如不動產登記規則可以在物權法中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但 是那些非常瑣碎的具體的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的程序性的規定,應當由單行法加以規定。 例如,知識產權法涉及到有關專利、商標登記的具體程序規則就不應當在民法典中作出 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收養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體的程序性規則,其中更 多的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對收養條件等作出的嚴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收養法不 應被納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處理民法典與單行法的關系之時,爭議最大的就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如何安排的問 題。毫無疑問,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類型,知識產權法也應當屬于民法的范疇 。我國已經制定和頒布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這些法律是否都應 當都納入民法典?對此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我認為,將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都 收入民法典是不可取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一個內容非常龐雜 的規范體系,知識產權本身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規范體系,既涉及到程序法也涉及實體 法,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既涉及國際法也涉及國內法,顯然,將其放到民法典是困 難的。與其如此,還不如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第二 ,知識產權本身是一個開放式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本身是不斷變化發展的,自新技術 革命于20世紀中葉興起,知識產權法中出現了一種邊緣保護法,即采用專利權和著作權 的若干規則,創設出一種工業版權制度,如集成電路部圖設計,即屬于此種情況。再如 ,著作權鄰接權的范圍正在隨著傳播技術的提高逐漸擴大,如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都 納入到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在法典中將知識產權的類型固定化,不一定適應知 識產權的發展需要。第三,將知識產權單行法收入民法典,會妨害民法典的體系的和諧 。民法典是基本法,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這決定了其規則應當具有普 遍適用和相對抽象的特點。而知識產權法的技術性規定較多,且變化性較大,若將此一 頻頻變動的法律置于相對穩定、系統化的民法典中,無疑會極大地損害民法典的穩定性 。我認為,知識產權不應當作為獨立的一編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民法典對此作出規定 可以考慮采納第二種或第三種模式,即僅規定知識產權的共同規則,或僅在民事權利的 客體中確認知識產權,這樣有兩個作用:一是宣示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二是共性的規 則在特別法中不好規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規定。
三、應當以法律關系的要素作為構建民法典體系的基本思路
盡管我們不能完全照搬德國的模式,但我認為應當借鑒德國模式,采取法律關系的要 素來構建我國民法典體系。潘德克頓學派的一個偉大的貢獻在于,以法律關系的要素作 為構建民法典總則體系的骨架,“德意志編別法創設總則編之一舉,意義甚為重大,當 時德國法律學者皆認為:對各種法律關系共同事項,另有謀設一般的共同規定之必要。 ”(注:陳棋炎:《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臺灣三民書局1980年版,第3頁。)也就 是說,潘德克頓學派將整個法律關系的理論運用到法典里面去,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民法 典的體系結構。具體來說,在總則中確立主體、行為、客體制度,然后在分則中確立法 律關系的內容,該內容主要是民事權利,具體包括債權、物權、親屬、繼承權利,當總 則中確立主體、行為、客體與分則中的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例 如總則中的主體、行為、客體與物權制度結合在一起,就構成完整的物權法律關系。由 于法律關系的各種要素都已具備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關系,這種構架模式體現了潘德克 頓體系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如果我們要采納潘德克頓制定民法典體系的基本思路,那么總則按照法律關系的要素 來構建,至少需要規定以下內容:第一,主體制度。主體是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的自然人或法人,民事主體制度是獨立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說必備的民事權利能 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規定,是商品關系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體主要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等。第二,客體,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根據概念 法學的體系思想,應將作為法律規定的客體的構成要件分離出若干要素,并將這些要素 一般化,形成類別概念,并借著不同層次的類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并因此 構成體系。(注:拉倫茨:《法學方法論》,第356頁。)總則中規定客體制度的主要理 由是:我國民法總論已經在總則中抽象出來了法律行為的概念,對于法律行為的構成要 素的客體是應該也可以抽象出來的。建立抽象的客體概念,可以涵蓋未來發展出來的客 體。因為客體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以及社會生活的變化,無形 財產權利在迅速擴張,近來有學者認為,像養老金、就業機會、營業執照、補貼、政治 特許權利等都屬于財產權范疇。(注:Lawrence M.Friedman,The Law of The Living,The Law of The Dead:Property,Succession,and Society,1996 Wis.L.Rev.340.)因此 ,權利客體一詞包含的范圍十分廣泛,這就需要使客體概念的包容性更強。第三,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它是指民事主體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 義務,以意思表示為內容的行為。作為民法總則中的一般規定,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相關 理論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居于重要地位;盡管在我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也不承認婚姻 為契約行為,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仍然是十分廣泛的。這一制度作為觀念的抽象,不僅 統轄了合同法、遺囑法和收養法等具體的設權行為規則,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義 體系的獨特法律調整制度,它不僅可以對現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進行調整,而且能 夠涵蓋許多新的交易形式,并對其進行規范;而且又以完備系統的理論形態概括了民法 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注:參見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為》,前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民事責任。民事責任 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結果,也是對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關于總則中是否應當規 定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曾經在學界產生了激烈的爭論。有學者建議,我國《民法通則 》單設民事責任制度,因此總則中應當規定民事責任制度。我認為,總則不可能對民事 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全面的規定,因為無論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都不屬于 總則的內容,而是分則的內容。盡管總則中不應當規定“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則,但總 則規定民事責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則是必要的,因為一方面,總則中規定一般民事責任的 概念確定了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因為民事責任的概念只有在總則中規定才合適的,在總 則外的其他任何部分都不宜對此作出規定。另一方面,總則在規定了法律關系的主體客 體以及簡單列舉了各種民事權利之后,再規定民事責任,也是順理成章的。由于侵權行 為將獨立成編,因此總則中應當有相應的制度與分則中的制度相適應。另外,侵權責任 和違約責任存在著一些共性,例如關于歸責原則、免責條件、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責任 與刑事責任的關系、責任形式等。這些應當在總則中設置一般規定。
人格權、親屬權、繼承權、物權、債權,是現代社會所普遍認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權 利,是民事主體參與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交往所必備的權利,而且其內涵都已經比較 成熟,因此,有必要通過民法典而非一些單行法來確認。分則的權利體系應當以已經發 展成熟、并且已經為社會生活廣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權利為基礎來構建,當然也應當為 未來新的權利成長提供足夠的法律空間。
問題的關鍵在于,對于民事權利如何進行排列,從而合乎民法典體系的邏輯性。我認 為,確立這一體系,應當著眼于以下思路:首先應當強調人格權應當優先于財產權的基 本理念,因此,人格權應當置于民事權利之首。人格尊嚴、人身價值和人格完整,應該 置于比財產權更重要的位置,它們是最高的法益。因為一方面,現代民法要充分體現人 本主義得精神,強調對個人的終極關懷,因此應當將就個人利益而言更為重要的人身利 益置于財產利益之前,優先保護。另一方面,財產權與人格權相比較,畢竟不如人格權 那樣對個人更為重要。試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謂“萬貫家財” 又有何用?還應當看到,人格權財產是個人的,但人身安全、人的尊嚴等涉及社會利益 。這正如美國侵權法重述第85節認為,“人類生命和肢體的價值不僅屬于他個人,而且 屬于整個社會。因此其價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 法草案之中,將物權法置于民法典分則中的各編之首,這主要考慮到民法通則第五章“ 民事權利”中的體系,在該章中首先規定了物權的內容,因此立法機關最終將物權放在 分則中的各編之首,我認為這種體例雖然不無根據,但從理論上說仍然值得商榷。畢竟 物權與人格權相比,人格權更為重要。其次,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權利優先于一般財產 權。因此,有關親屬權、繼承權也應當優先于物權債權等財產權。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 與人格權同屬于人身關系的范疇,兩者具有更密切的聯系,所以將其置于人格權之后、 財產權之前有一定的道理。第三,關于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民法典草案將物權置于債權 之前是比較科學的,畢竟物權是產生債權的前提,只有在產權明確的情形之下才能發生 交易關系。第四,關于債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草案未設立獨立的債權總則,有關債的 概念和合同之外的幾種債的形式(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是在總則中的民事權利一章中規 定的。我認為,在侵權行為法獨立之后,尤其在我國合同法總則已經非常充實和完備的 情況下,沒有必要再規定與合同法總則大量重復的債法總則。但從民法典體系構建考慮 ,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概念,物權法已經獨立成編,債權法也應當獨立成編,債權制 度的確立,使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等債的形式在民法中找到了其應有的位置 ,并且為這些關系確立了適用的規則。設計債法總則還是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它可以 使民法典的條文更為簡約。現實中的各種債都是具體的,通過歸納其共同事項,將具有 共性的部分規定在債法總則中,可以起到一種立法經濟與儉省的作用。當然,有關債權 的總則應當盡量簡化,可以考慮對合同法總則中沒有規定的內容作一些補充性的規定。 按照這樣一個邏輯順序,民法典的分則體系應當為人格權、親屬法、繼承法、物權、債 權總則、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之理想與現實的世紀博弈 來自: 免費論文網
在民法典分則關于民事權利的各編之后,應當規定一個對各類民事權利加以保護的侵 權責任編,這就需要將侵權法獨立成編。從表面上看,規定獨立的侵權責任編似乎與以 法律關系理論構建民法典分則的做法相沖突,因為總則規定了主體、客體與行為,而分 則應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及權利展開,如果增加民事責任制度,似乎分則的體系就形成了 與總則不和諧的現象,即分則以雙重標準展開。我認為,以法律關系理論構建民法典分 則體系的思路并未因增加獨立的侵權責任編而受到破壞。因為:一方面,法律關系的要 素,不僅僅應當包括主體、客體、行為及內容還應當包括責任,因為責任既是對民事權 利侵害的結果,也是違反民事義務的后果,沒有責任就沒有權利,沒有義務的違反也不 會產生責任,因此既然規定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就必然要規定民事責任。所以在分則體 系中詳細列舉了各種民事權利之后,再規定完整的侵權責任制度這在邏輯上是更為嚴謹 、自恰的,可以更為清晰完整的表現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發展的過程。反之,僅規 定權利而無責任,無法確定對權利的救濟措施,法律關系的要素并不完備。另一方面, 由于我們已經在總則中規定了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例如各種民事責任的共性問題已經 在總則作出了規定,因此在分則中規定侵權責任可以與總則遙相呼應,在民法典中構建 一個完整的民事責任體系。侵權行為是對各種民事權益侵害的結果,所以侵權行為法應 當置于各種權利之后。在民法典分則中先列舉各類民事權利,然后規定對民事權利的保 護措施,即侵權責任制度,這也是符合邏輯順序的。
四、關于人格權制度的獨立成編問題
我認為,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是適應豐富和發展民法典體系的需要,也是符 合民法典體系發展的科學規律的。在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的今天,我們要從中國的實際 情況出發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應當重視在借鑒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民法是 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我國要制定一 部反映中國現實生活、面向21世紀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須在體系結構上與我們這個時代 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繼承合理的傳統,又要結合現實有所創新、有所發展。當然,創新 不是一個簡單的口號,更不能為了標新立異而“創新”,任何創新都必須與客觀規律相 符、具有足夠的科學理論的支持。人格權的獨立成編不僅具有足夠的理論支持和重大的 實踐意義,而且從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看,完全符合民法典體系的發展規律,并對民法 典體系的豐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符合民法典體系結構的內在邏輯的。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不 存在獨立的人格權編,本身是有缺陷的。因為民法本質上是權利法,民法分則體系完全 是按照民事權利體系構建起來的。從民法權利體系的角度來看,人格權應該在其中占有 重要的位置。傳統民法過分注重財產權制度,未將人格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甚至對 人格權規定得極為“簡略”,這本身反映了傳統民法存在著一種“重物輕人”的不合理 現象。另一方面,由于人格權沒有單獨成編,不能突出其作為民事基本權利的屬性。在 民法中與財產權相平行的另一大類權利是人身權,其中包括人格權。人格權作為民事主 體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應當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 名譽、隱私等各種權利,乃是人身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人身權與財產權構成民法中的兩 類基本權利,規范這兩類權利的制度構成民法的兩大支柱。其他一些民事權利,或者包 含在這兩類權利之中,或者是這兩類權利結合的產物(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如果人 格權不能單獨成編,知識產權等含有人格權內容的權利也很難在民法典中確立其應有的 地位。由于在民法體系中,是以權利性質的不同來作為區分各編的基本標準的,所以人 格權單獨成編是法典邏輯性和體系性的要求。
第二,從民法的調整對象來看,人格權理所當然應當獨立成編。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 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點不僅得到了立法的確認,而且已經成為學界的共 識。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兩類基本的社會關系,財產關系因民法的調整而表現為各類 財產權,而人身關系作為與人身相聯系并以人身為內容的關系主要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 關系,在民法上應當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第三,人格權獨立成編,并不會造成原有體系的不和諧,相反是原有體系的完整展開 。如前所述,民法典的分則體系是按照民事權利結構構建的。將人格權確認為一項獨立 的權利,其實還是在按權利體系構建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可以說將其獨立既繼受了既有 的權利體系,又是對這一體系的適當發展。

《民法典》觀后感心得5篇精選2020
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一起來看看《民法典》 觀后感 心得5篇精選2020,歡迎查閱!
《民法典》觀后感心得1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網上說,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實現了幾代人的夙愿,具有里程碑意義。不看新聞,其實我是真不知道,所以非常有必要學一學,現將學習所得整理如下:
一、民法典,國家很重視
民法典是由親自領導、親自謀劃、親自推動完成的。民法典堅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全面貫徹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實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機結合。它是制度建設、法治建設的重大標志性成果。
二、民法典,內容很豐富
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從法治層面推動_痛點難點問題,讓民法典更有溫度。針對高空拋物傷人現象,民法典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明晰有關方面責任,守護百姓“頭頂安全”;針對疫情期間家長隔離在外、孩子在家無人照料等緊急情況,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為孩子們提供更多保障;針對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不良現象,通過法律形式為見義勇為者“撐腰”……讓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民法典,為人民著想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民法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是人民權益的防護網。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對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眾的所思、所盼、所急,實實在在地寫進了法律條文中,更好地為百姓幸福生活保駕護航。正如一些網友所說,民法典是一部“寶典”,遇到問題可以找法說理,解決問題可以依法辦事,真正可靠實用。
《民法典》觀后感心得2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發展的基本法律。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
我國民法典充分反映了人民意志,建立在“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上,其特點是“重人輕物”。民法,是調整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幾乎所有的法律,因此,《民法典》也被大家稱為是社會生活的 百科 全書,是人民權利的寶典,每個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每個企業的設立和運營,都離不開它。這次《民法典》的出臺,可以說亮點多多,比如新增加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規定;比如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 措施 ;比如引起網友議論的“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規定,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為了減少爭議,也列明因為家暴出軌等引發的訴訟離婚,不受這一限制;再比如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它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而是以最后一份遺囑的效力為準......
諸如此類,無不彰顯著時代特色,成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維護和保障著人民合法權益。
《民法典》觀后感心得3
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頒布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時代標桿,我們需積極主動學習并宣傳民法典的相關內容和意義。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 文化 ,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除此之外,民法典還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作為共產黨人,我們應深刻領會民法典的內涵,履行主動學習、終生學習的職責。
民法典是時代標桿,我們應加強日常生活的普法宣傳,以推進人人懂法、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實效。民法典設計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民法典的有效實施不僅能夠保障人民群眾權益,更能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有序性,提升社會的和諧度。
民法典是時代標桿,我們需做黨的聲音的傳播者,大力弘揚社會正能量。民法典有效實施需要得到群眾的認可與信任。這就離不開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這樣既能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同時也是敦促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民法典,做知法、守法、信法的公民。
相信民法典的頒布必將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認可,我國依法治國的理念也將得以繼承和發揚,人民生活水平也定會在民法典頒布的浪潮中穩步提升!
《民法典》觀后感心得4
2020年第12期《求是》雜志刊發了重要 文章 《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唯有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領會、廣泛普法、加強解讀,才能讓民法典真正走進群眾心里,讓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深入領會,讓群眾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偉大的時代,催生偉大的法典。縱觀民法典的編撰歷程,細讀民法典的通篇內容,深入領會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既標志著開啟中國法治新時代,也寄托著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是“人民至上”這一執政理念的最好體現。要深入領會民法典頒布實施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強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方面的重大意義。既多讀多看多學相關專家學者關于民法典的理論文章,深入領會民法典頒布實施的背景、目的,認真學習民法典總則、民法典各分編,又充分認識民法典頒布實施對于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多方面的重大意義,為扎實推動民法典實施提供重要遵循。
廣泛普法,讓群眾充分感受民法典保護權益的重要作用。民法典的順利實施,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是關鍵。這部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復雜的法律的順利實施,離不開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要大力推進民法典進校園,不斷加強對青少年民法典 教育 ,依托課堂教學、課外實踐等形式,引導青少年了解民法典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及重要作用。同時,要積極營造人人學民法典、知民法典、愛民法典的良好社會氛圍,讓社會各方力量加深理解認識。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通過發放宣傳單頁、繪制宣傳墻、文藝匯演、專家巡講等方式,讓群眾感受到民法典與自身權益息息相關。通過形式多樣、內容豐富、覆蓋面廣的普法活動,引導廣大群眾深刻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既享有權利,又認真履行義務。
加強解讀,讓群眾充分理解民法典總則分編的重要內涵。民法典有很多專業術語,比如物權、人格權、民事主體、侵權責任等,必須加強面向廣大人民群眾的闡釋解讀。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個聚焦”“三個闡釋好”的要求,要認真貫徹落實。即“聚焦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要自覺樹立“事事關己”的民法典學習意識,把總則編和各分編的內容進行認真梳理,分編逐一進行系統學習。在闡釋好民法典基本原則、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概念新精神的過程中,要不斷加強思想淬煉、專業歷練、實踐鍛煉。從思想上認識到充分理解民法典總編分編重要內涵的重要性,增強對民法典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積極參與集中學習、自覺開展自學等方式,加深理解、提高認識。在此基礎上,在日常工作實踐中,自覺養成懂愛、愛法、守法的意識,在遇到涉及自身權益的問題敢于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民法典的實施,意義重大且深遠。讓我們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引導廣大群眾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充分感受民法典保護權益的重要作用、充分理解民法典總則分編的重要內涵,讓民法典走進群眾心里,在群眾心里開花結果。
《民法典》觀后感心得5
6月16日,《求是》雜志發表文章《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文章從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個方面詳細闡釋了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黨員干部只有學好用好民法典,才能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才能在民法典實施的過程中讓人民群眾得到真正的保障。
學好民法典,黨員干部要做學習的排頭兵。民法典作為人民的法典,堅持人民至上,堅持以百姓心為中心是其誕生之初的重要使命,指出各級黨和國家機關要帶頭宣傳、推進、保障民法典實施,加強檢查和監督,確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執行。作為黨員干部,必須深入系統的學好民法典,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充分認識《民法典》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將民法典普法宣傳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融合,讓《民法典》深入心里,提高運用法律 方法 維護自身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意識和能力。只有真正學好學通民法典,明白其根本內涵,才能在基層管理中用到實處,用得精準,才能更好為群眾服務。
用好民法典,黨員干部要做人民的子弟兵。民法典立足于中國的基本國情、用以解決中國社會的實際問題,走群眾路線,接地氣,聚焦了人民日常生活中許多關心的問題,并且很多條文也都是司法解釋或者是經由長期的司法實踐上升為法律條文的,跟中國現實是匹配的。黨員干部要堅持群眾路線,用真情感動群眾,只有常懷為民之心,堅持人民至上,堅持為民服務基本宗旨,想方設法聆聽群眾的原聲,才能知道群眾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才能找到工作的方向,只有將民法典作為自己的工作準則,才能走近群眾,才能搭建溝通的重要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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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什么東西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
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采用德國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共計1947條。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典的內容。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民法典是什么?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司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于1⑨86年4月頒布,被學者稱為“準法.典”,是我.國改.革開放后鑒于當時國情和緊迫形勢出.臺的一部不太完善、不太全面和系統的調整我.國.民事關系的法.律,是民事政.策權宜之計的產物,但即使這樣,這部法.律也有著劃時代和里程碑式的意義! 所以《民法通則》既不是民法.典,又不是民法總則,但從1⑨86年開始,《民法通則》在我.國起著民法.典的作用,它和其它單行民事法.律及其它部門法中有關的民事法.律規定一起調整著二十多年來我.國的民事法.律關系,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最終由于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終未能實現。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采用德國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合同、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共計1947條。
2015年3月,張.德.江表示,將抓緊研究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
2016年6.月13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次委.員長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議案
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向會.議做說明時說,編纂民法.典已列入調整后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民法.典編纂工作擬按“兩步走”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爭取于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截至2016年9月,中.國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并未形成系統。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復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系。此外,中.國的民法.典編纂,要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反映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
2017年3月15日,民法總則終于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我.國將正式全面開啟民法.典時代。
2018年8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2019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公布。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開幕,由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2017年制定的民法總則“合.體”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認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012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姓名權的具體分為:
1、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3、姓名變更權
姓名變更權是自然人依照有關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擴展資料: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3、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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