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規定42號令)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
一、 行政處罰 的程序是什么?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根據《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處罰原則 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于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并由法律、 法規 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并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于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范競合。一旦出現規范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采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于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恒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并處罰。在法定并處的情況下,因可以并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并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幾個不同的 處罰決定書 。 (2)一事多層罰。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采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在進行期間還應當按照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原則和一事不再罰原則。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處罰 一般程序流程: 一、發案與 立案 。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 申訴 ;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并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后,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并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后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并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準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 證據 ;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 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 身份證 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托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 證人 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準。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并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后,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 行政處罰的種類 、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按照要求,制作規范格式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么
行政處罰 的程序是: 一、調查。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依照法律、 法規 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二、審核。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 三、決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決定。 四、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 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一, 行政處罰 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書 。 根據《 行政處罰法 》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含義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 法規 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1、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于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3、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我們在生活中,會遇到行政機關執法,經常是在一些臨時攤點聚集的未規劃的片區。行政部門主要是對個體戶或者是有相關執照的經營戶,法人單位的經營情況和相關的 經營范圍 進行檢查,如果有不符合相應的規定的行為進行告知和限期整改,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
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 的程序一般為簡易程序: 《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 證據 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 申訴 ;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處罰的簡單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關于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步驟如下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一種簡單易行的 行政處罰程序 ,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 的決定,并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程序的過程。 行政主體的行政執行人員在進行當場處罰時,應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托書。 ②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③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④制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制作筆錄。 ⑤制作當場 處罰決定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是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統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編號的兩聯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應載明,被處罰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或處罰數額、處罰依據、時間地點、告知復議權利和訴訟權利及期限、處罰的機關或組織名稱、執法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當場處罰決定書制作后,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 ,必須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以便接受監督和檢查。 ⑦執行。當場處罰決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處罰人當場自覺執行。對當事人決定罰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專門機構繳納,也可以由執法人員當場代收。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沒有異議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并表明沒有異議。當事人對處罰持有異議或拒絕繳納罰款的,執法人員應將當事人違法行為告訴其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由該行政主體按一般程序處理,即結束當場處罰程序而轉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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