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
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保障員工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深圳經濟特區內各種類型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單位工作并領取薪金的職員、固定工、合同制工、勞務工(以下簡稱員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它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也適用本條例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調整的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第四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最低工資的確定與公布第五條 最低工資由基本工資、獎金及以工資形式支付的津貼、補貼構成。
但是,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第六條 員工在法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和探親、婚喪、計劃生育等帶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七條 最低工資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員工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
(四)就業狀況;
(五)社會保險標準。第八條 確定最低工資的方法為:深圳市人均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乘以贍養人口系數,并綜合考慮第七條規定的其他因素加以確定。(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
最低工資應當每年調整一次。第九條 最低工資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等組成的最低工資調整小組研究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最低工資調整小組的產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調整小組在研究調整最低工資時,應當征求市財政、民政、物價、統計等部門的意見。第十條 最低工資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五月上旬在市主要報刊及電臺、電視臺分別公布。上述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刊登、播放。第十一條 最低工資的執行年度為當年五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第十二條 最低工資以小時工資為基本形式。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小時最低工資。第三章 最低工資的保障與監督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市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市人民政府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書面告知本單位員工。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但員工由于本人過錯造成在法定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除外。第十五條 最低工資應當定期以貨幣形式全額支付,并由員工本人或者其親自委托的人簽收。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破產或者依法清算財產時,應當首先清償所欠員工工資。第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和組織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低于或者逾期支付最低工資的,員工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并書面答復投訴人。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向員工告知當年最低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低于最低工資支付員工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足;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對前款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低于部分總額兩倍的罰款。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延期發放最低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發;遲延六日以上的,從第六日起每日另按拖欠工資總額的1%賠償員工。
對前款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可對用人單位按被拖欠工資的員工人數每人每次五十元罰款。第二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制作書面文書,并送達當事人。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工資支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依照本條例執行,但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等除外。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二)勞動保護費;(三)福利費;(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五)計劃生育費;(六)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標準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第六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資支付一般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向本單位全體員工公布。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約定工資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內容。第十條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第十一條 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
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標準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
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
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并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答復。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委托銀行發放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員工本人賬戶。
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當由員工本人領取,并在工資支付表上簽收。員工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工資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但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托。員工死亡的,工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2009)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二、第四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三、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中的“標準工資”修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四、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修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六、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七、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政府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后,應在實施前一個月在市主要報刊、電臺、電視臺以及政府網站分別公布,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刊登、播報。”八、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以月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以小時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九、第四十條刪除“最低工資以小時工資為基本形式”和“小時”等字樣。十、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法定時限內辦結,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十一、刪除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一、國家規定
我國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說明
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應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并根據停工停產的時長及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情況發放工資或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向本單位全體員工公布。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約定工資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內容。
第十條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一條 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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