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碼(法人代碼證號是什么)
組織機構代碼是法人證書嗎
法人代碼證就是組織機構代碼證。且法人代碼就是組織機構代碼,在各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上代碼一欄顯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法人代碼是什么
企業法人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在各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上代碼一欄顯示。
如同居民的身份證一樣,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統一賦予的單位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系統覆蓋范圍廣泛,對申領代碼單位的資質審核也有數字檔案(檔案數字化)作為憑證,可以動態追溯每一個組織機構的歷史發展變化。
從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質監機構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擴展資料
根據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標[2015]608號)文件精神,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將取代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今后法人和其他組織唯一身份標識,在建立政府誠信、規范市場監管秩序中發揮巨大作用。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信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質檢總局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為:
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11日質檢總局令第110號)。
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決定》(2014年8月25日質檢總局令第158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代碼
單位法人代碼是什么
單位法人代碼是國家統一標識代碼,是由政府職能部門給每一個單位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
單位法人代碼由9位數組成,前8位是本體代碼,后一位是校驗碼。 單位法人代碼由各縣(區)三產普查辦公室依據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所發的《單位代碼證書》的號碼填寫;單獨核算單位填寫直接隸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法人代碼。
擴展資料
法人單位由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
不存在沒有法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產業活動單位。
(一)法人單位只位于一個場所并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稱為單產業法人。單產業法人本身也是一個產業活動單位。
如一個經過工商注冊登記的鋼管廠只生產各種型號鋼管未設立分支機構,我們認定它為單產業法人單位,從產業活動來看有一個活動,因此它本身也是一個產業活動單位。在清查時填一張清查表,產業活動數填“1”。
(二)法人單位從事多種經濟活動,或者位于多個地點,稱為多產業法人。多產業法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業活動單位組成。
如一個經過工商注冊登記的酒廠只生產黃酒,在三個不同的地點設立3個專賣店(工商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進行黃酒銷售,我們認定它為多產業法人單位,它的產業活動有:一個生產活動(本部)、三個銷售活動。
在清查中,酒廠填一張清查表,產業活動數填“4”。另外,三個不同地點的專賣店在各自的普查小區作為產業活動單位要分別填報清查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代碼
法人代碼是什么?
法人代碼系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企業(單位)法人代碼。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全國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89),由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給每個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
法人代碼共有9位數字組成,其中前8位系無屬性的數字,最后一位數字是校驗碼。企業法人代碼標識在各級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單位代碼證書》上,企業填報時,要按照《單位代碼證書》上規定的企業法人代碼填寫。

三證合一后企業法人代碼是什么
三證合一后企業法人代碼就是“社會信用代碼”編碼,就不分組織機構代碼、稅號和執照注冊號了,全部都由一個“社會信用代碼”號碼來代替。
營業執照號就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號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第九位到倒數第二位。
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準入效率;“一照一碼”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一口受理、并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實現由一個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
”三證合一”最終編碼規則
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見附件)。為便于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為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1.第一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2.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
例如,機構編制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3.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于社會對注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4.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5.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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