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利(動物權利主義認為,動物就其本質)
為什么動物和人類有相同的權利
因為動物和人類是互相依賴的。
所以動物和人類不能說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力,最起碼動物的生存要得到保障。動物權利的觀點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動物應當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權利。動物應當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權利,動物的基本權利應當受法律保障。動物權利,又稱動物解放,是人發起的保護動物,不被人類作為占有物來對待的社會運動。動物權利的觀點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動物應當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權利,動物應大小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權利。這是一種比較激進的社會思潮,它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社會運動。
動物有權利嗎
您好!動物權利,或稱動物解放,是人發起的保護動物不被人類作為占有物來對待的社會運動。這是一種比較激進的社會思潮,其宗旨不僅要為動物爭取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更主張動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權。
2014年12月22日阿根廷動物權益游行者們發起請愿,要求維護一只名為桑德拉(Sandra)的猩猩的身體自由權。最終,阿根廷法院宣布布宜諾斯艾利斯動物園非法剝奪桑德拉的自由,桑德拉將會轉移到一家收容所。
比如,和人類一樣免受折磨的權利,換句話說,動物應該被當作人同等看待,而不僅僅被當作人類的財產或工具,無論在法律層面或是精神層面。
在一些國家,已經立法保障動物權利。1992年,瑞士法律上確認動物為"生物"(beings),而非"物品"(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的條款寫入憲法。由澳洲學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 建立,基地位于美國西雅圖的"泛類人猿計劃",目前正在爭取美國政府采納其所提出的《泛人猿宣言》,這份宣言呼吁賦予一個由大猩猩、猩猩以及兩個亞種的黑猩猩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個體自由權和免受折磨權。
而批評者認為,由于動物無法對社會契約進行討論或是做出道德判斷,不能夠顧及他人的權利,甚至根本對權利沒有概念,因此不能被認為享有精神上的權利。動物權利主義學者Roger Scruton認為這些人的邏輯是"因為只有人類擔負責任,所以也只應由人類享有權利"。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的批評者認為,盡管從根本上來說,將動物用于食用、娛樂或科學研究沒有什么錯,但仍應立法保障這些動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這種觀點被稱為"動物福利主義",也是某些老牌動物保護組織所持的觀點,這些組織中包括英國皇家預防虐畜協會。
動物權利的觀點包括:
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動物應當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權利;動物應當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權利;動物的基本權利應當受法律保障;這些觀點反對將動物當作一般財貨或是為人類效力的工具,常常與"動物福利"主義相混淆,動物福利主義僅僅關心動物不受虐待,而不試圖保障動物精神上的權利。
動物權利主義者并不主張動物與人類享有完全同等的權利,比方說,他們不認為家禽應該享有選舉權。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擁有感知力(能夠自知)的動物與其他更原始的動物應該被區別對待:只有擁有感知能力(或較強烈自我意識)的動物才享有對自己生命及肉體的支配權,而不考慮人類把它們看作什么用途。
另一些動物權利主義者將這種權利推廣到所有動物身上,包括那些沒有自我意識甚至沒有進化出神經系統的動物。他們堅持認為,人類及其一些機構為了食用、娛樂、制作化妝品、制衣、進行科學實驗等等目的,將動物商品化的行為,違背了動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權利。
多數人認可大型猿類擁有高度智慧,能夠判斷自身處境以及行為動機,當自由受到限制時,它們會感到沮喪。
相比之下,許多其他動物只擁有非常簡單的神經系統,比如水母,只比一只機械手復雜一點,只能進行簡單的應激反應,既無法中止也無法計劃自己的行為,當然也不能判別自己是否自由。從生物學上的定義來看,水母毫無疑問屬于動物,但從動物權利的觀點來看,水母是否應被劃歸"蔬菜類"也未可知。就如何判定一個有機體是否屬于應享有權利的"動物",目前還沒有一個被普遍認可的標準。
因此,關于動物權利的爭論(與墮胎權的爭論很像)就因難以確定一個簡單、一刀切的判別標準而困難重重,這一標準,即使在生物學實踐中也很難確定,當然,生物學中充滿了復雜而多樣的漸變性。按神經生物學的標準,水母、農場飼養的雞、實驗室的小白鼠以及家養的貓分別分布在一張復雜、多維度的坐標圖中,坐標圖的一端標著"近乎植物",另一端標著"高度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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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政府應該承認動物的權利嗎?
社會政府應該承認動物的權利。
動物權利,又稱動物解放,是人發起的保護動物不被人類作為占有物來對待的社會運動。這種社會思潮,其宗旨不僅要為動物爭取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更主張動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權。
一些動物權利主義的批評者認為,盡管從根本上來說,將動物用于食用、娛樂或科學研究沒有什么錯,但仍應立法保障這些動物免受不必要的痛苦。這種觀點被稱為“動物福利主義”,也是某些老牌動物保護組織所持的觀點,這些組織中包括英國皇家預防虐畜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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