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標準是什么(汽車報廢政策)
我國汽車報廢標準是什么?
我國汽車報廢標準包括私家車報廢標準和普通營運車報廢標準,私家車報廢標準:5座家用車和7座SUV,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正常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會引導報廢。除上述車輛外,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汽車常見報廢標準:小型、微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車為10年,大型出租車為12年。公交車報廢年限為13年,其他小型、微型公交車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公交車報廢年限為15年;小型貨車使用壽命為8年,輕型和大型貨車使用壽命為10年。

汽車報廢標準是什么
汽車報廢標準: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車輛達到15年報廢年限,要求繼續使用的,不用審批,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期限,但每年需要檢驗兩次,超過20年的次年每年需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及9座以上非營運車輛使用達到報廢年限的,需繼續使用的,按規定辦理檢查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旅游載客汽車每年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2次,超過15的,次年每年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達到報廢年限的需繼續使用,按規定辦理檢驗,延遲報廢時間不能超過4年,延遲期間每年檢驗4次。 4、以上車輛在一個周期內連續檢驗3次不合格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并辦理所有人 注銷登記 。 5、營運車轉非營運車及非營運車轉營運車一律按照營運車輛規定進行報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條
汽車報廢標準
車輛報廢的標準:
1、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2、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三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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