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許霆案最終審判結果)
許霆案最終被判了幾年?
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
許霆趁取款機故障瘋狂取出十七萬被判無期,改判獲釋后說沒惡意,你怎么看?
許霆趁取款機故障瘋狂取出十七萬被判無期
一個由銀行柜員機錯誤引起的無期徒刑。廣州2006年4月,許霆來到某銀行的柜員機取款,結果取走1000元后,他驚訝的發現。銀行卡的賬戶里只被扣了一元錢。
好奇心使他連續試了兩三次。接著狂喜的發現每次都是取1000元。而銀行卡顯示只扣一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走了5.4萬元。當晚他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兩人隨后再次前往提款,反復操作多次。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同伴取走了1.8萬元。
事后兩人攜款潛逃。許霆揮霍完贓款之后被抓獲了。一審判決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名處無期徒刑。本來銀行柜員機出錯就是銀行的錯。可是許霆主要是因為取款的次數太多了,達到171次。明顯就是,有意的侵占銀行的財產。
這一判決引起了網民的不滿。銀行對柜員機故障沒有及時發現,誘惑許霆去惡意透支。每個人都難忍得住金錢的誘惑力。相當于你的錢包丟了。被人撿到后拿走,沒有歸還,而你知道是誰撿到的。結果不去要錢啊,去告人家偷竊,并且還要判無期徒刑。
這非常的不恰當。便引起了網民的激憤,許霆發反倒成了與銀行斗爭的英雄。許霆案引起引爆了網民對銀行還有法律的不滿情緒。對銀行的霸權行為。成了強權下的不公平。從柜員機取出了假錢,銀行無責。網上銀行被盜,用戶負責任,柜員處機出現故障少給了錢。用戶負責。柜員機出現故障多給了錢就成了用戶的盜竊,被判無期。
改判獲釋后說沒惡意
銀行多給了錢,儲戶有義務歸還銀行,少給了錢離開柜臺概不負責。而開平的一個銀行的行長貪污了4億元,只判了12年。廣東的老百姓多取了17萬元被判無期徒刑。正因為網民們的不滿,最后復審。復審改判了五年。罰款兩萬元。法律制度有時候確實沒有完善。
好在我們也看到了許霆后,銀行有了改進,離開了柜臺,概不負責的牌子已經收起來了。柜臺換成了監控,如果有問題還是可以回報警,然后回銀行查看錄像。銀行的職員也沒有盡好本職工作,竟然有這么大的漏洞。誘*導了許霆的作案。
小編看法
許霆案也給了我們一個警示,在學校和家庭教育中要注意引導學生和孩子正確的金錢觀。要知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不可取,我們想要財就應該認認真真的學習,本本分分得努力工作,賺取自己該得的錢。
廣州許霆案判決書簡要是什么?
刑事判決書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號
?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 ?被告人許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縣,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襄汾縣(以上情況均自報),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羈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現現押于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振平、吳義春,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二訴(2007)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霆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追繳被告人許霆的違法所得175000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大家怎么看許霆案?
看法如下:
許霆案是一起有關銀行的刑事案件,在看似簡單的案情中涉及到一些常用的銀行業務術語,如:借記卡,取款,扣賬,流水清單等。此案審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忽視了這些業務術語背后真實的法律意義,直接引用商業語言作為刑事判決的依據,造成了災難性的語境混淆。
許霆案判決中的最致命錯誤是對取款這一業務術語的理解,司法機關被存款與取款的表面字義所誤導,將財務結算意義上的支取等同為了刑法意義上的拿取。
支取是包含申請,核準,交付,記賬的一個財務結算過程,而拿取只是個人行為。支取的錢款具有與申請理由一致特定屬性,如:工資或費用;盜竊的錢款則不具這種屬性。銀行客戶開立賬戶實質是與銀行簽訂了借貸協議,存款即是把錢借給銀行,取款則是由銀行向客戶還款。
償還債務不能在任何一方秘密或自以為秘密的形式下完成;錢款也必須出自債務人的交付,不是債權人自行拿取。
因此取款這個客觀事實是直接排除盜竊的。從債權債務關系上看,取款大于存款實質是債務人的還款金額大于實際債務,債權人由此獲得了民法意義上的不當得利,應依法返還債務人。
許霆案的判決參照了某些刑法專家的意見,這些專家忽視了銀行業務的基本原理,將取款等同為從柜員機中取出錢款的個人行為,由此顛倒了錢款轉移的行為主體,遺漏了債權債務結算的基本事實。
基于這種誤解,以及對當事人具有主觀惡意和自以為秘密的推斷,將柜員機處理結算業務的過程認定為服務對象的盜竊行為。刑法專家們對存款與取款的誤解與銀行經營過程中的虛擬有一定關系,在銀行業務中借貸確實被虛擬為寄存。
銀行向公眾借款虛擬為客戶寄存錢款,銀行的還款被虛擬為客戶取回錢款。記錄業務往來的賬冊(賬戶)虛擬為存放空間。債務累計(賬戶余額)虛擬為被寄存的錢。但這種虛擬僅具有商業宣傳的意義而不具有法律意義,其背后真實的法律關系仍然是借貸關系。
錯把取款當作行為而遺漏了債權債務關系,還導致許霆案判決中對盜竊金額的認定與定罪邏輯自相矛盾,判決書中認定盜竊的邏輯是:明知存款余額不足,仍然故意多取款,與銀行錯誤無關。
但認定盜竊金額的邏輯則是:每次取款1000元,銀行錯扣賬1元,認定許霆盜竊999元,與存款多少無關。許霆持余額176.97元(A)的借記卡,累計取款17.5萬元(B)。
多取的錢數是小學生也能算出來的(用A減B)174823.03元,但許霆案判決書列出的不是這個數。
案件中“取款1000扣款1元”的細節迷惑了司法機關,由于許霆每次取款1000元時,有故障的柜員機會在許霆賬戶中扣款1元,判決書未解釋扣賬1元的法律意義,只簡單地從取款金額中扣減了1元,認定許霆每次取款1000元盜竊999元。
由此認定許霆累計取款17.5萬元,扣除175元(C),實際多得了174825元(用A減C)。但照此邏輯,無論許霆存款余額多少(1千,1萬,甚至10萬),只要取款17.5萬,程序故障下柜員機的扣款都會是175元,那么多取的錢數也就完全一樣,這顯然是荒謬的。
還原回債權債務關系,刑法專家們“首次取款是不當得利,發現故障后再取款為盜竊”的法理分析根本站不住腳,因為是否多取錢要看余額和累計取款金額,而與取款次數無關。
例如:同樣利用柜員機故障取出17.5萬元,也同樣是每次取款1000, 但有存款5千的人從第6次取款是多取,而有存款1萬的人取第11次才是多取錢。
扣賬是會計術語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扣減,真實意義是記錄銀行與許霆之間債權債務的結算過程,取款1000元既不能扣賬1元,也不能扣兩個500元,因為真實過程是一筆1000元取款。
許霆案中柜員機的程序故障導致了兩個并行的錯誤:一是錯誤地核準了取款;二是不能如實記錄取款,將1000元取款錯記為取款1元。
錯款要向業務對象追討,但錯賬必須由銀行依據會計法規做出更正。取款1元的財務記錄沒有事實依據,是非法無效的,事后要依據實際取款予以更正,將1元更正為1000元。
全部更正的結果就是許霆借記卡賬戶最終透支174823.03元。這個透支余額才能如實反映取款超出實際存款的事實,也是銀行依據借記卡協議要求當事人歸還透支款的財務憑證。
有些人以為借記卡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透支,這與對存款與取款的誤解直接相關,正是因為將賬戶誤解為存錢的空間,將存款誤解為存入,將取款誤解為取出才會產生借記卡在物理意義上即不可能透支的誤解。
但從債權債務角度看存款與取款實質是借款與還款,賬戶的真實意義則是對借貸經營活動的記錄和統計。如果人或機器因認知錯誤導致還款大于實際債務,如實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借記卡賬戶就必然會透支。
對銀行而言許霆案中所涉錢款屬業務錯款,與盜竊造成的現金短款有本質區別。前者有業務上的明確原因和去向,屬于應收款;后者則無法確認去向或原因,只能記入損失。銀行對業務錯款的追討有著既定的流程,但許霆外省農民工的身份卻給銀行更正業務錯款增加了難度。
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王思聰身上,錯款更正只需一個電話即可解決。即便不是高凈值客戶,如果當事人與銀行有按揭貸款,定期存款之類的其它業務關系,銀行也只需通知持卡人后做掛賬處理(記入應收款),坐等還款即可。
但許霆身為外來民工,事發后立即辭職出走,在與銀行工作人員的溝通中討價還價的做法最終讓銀行工作人員萌生出報復心理,將銀行內部的借記卡透支差錯偽裝成柜員機失竊而向公安機關報案。
準確解讀許霆案中的證據就會得出與該案判決完全相反的結論:許霆案中被超額支取的錢款在法律上講屬于借貸行為中的不當得利;依照會計規則是其本人借記卡賬戶透支的結果;從操作規范上看屬于業務錯款和應收賬款。
三個不同專業角度得出的結論可以相互印證,也都證明盜竊不能成立。此案判決書引用銀行財務憑證作為盜竊證據的方式堪稱災難:財務憑證的真實意義是記錄銀行的經營活動,而非許霆的個人行為,其證據作用可直接否定盜竊。
因為同一筆錢款如果是銀行辦理的取款,則必定不是許霆的竊款。

許霆案的法理分析
法律的規定是社會道德規范的最低底線。
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肯定會加入個人的主觀因素,只要他是個人就會講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規定了一個判決的范圍,需要運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做出最終的判決。
“許霆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銀行ATM機出錯取了十幾萬,一審判了他無期徒刑,二審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這個就是根據實際情節量刑過重,法律講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擴展資料:
法院改判,許霆由無期徒刑減到五年徒刑,減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數人仍不認可這個結果。
面對這樣的反饋,如果說“司法和民意、輿論都沒勝利”,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來的判決而不被主流民意承認,總會有點不尷不尬的意味,昭示著司法與社會存在著某種嚴重的分歧或“撕裂”狀態。
而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案件似乎已經產生了“多贏”的實效。許霆個人和家庭不再面臨隨“酷刑”而來的悲愴境遇;司法面對輿論的洶涌沖擊大步“后撤”,也贏得了“正視民意”、“表現出人性化”和“靈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辭;
還有另外的類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類推”而獲益;因“技術故障”而涉案的后來者,將從此案后免遭滅頂之災。如果以“無罪訴求”不被法庭接受論,民意的確沒獲大勝,但承認面對司法民意有所小勝,這一點還是客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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