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將他人親密照偷發朋友圈宣傳,照相館構成侵權
最高院案例分析:將他人親密照偷發朋友圈宣傳,照相館構成侵權!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小明與小美在本地一家小有名氣的照相館拍攝了一組親密照。訂立合同時,小明并未同意拍攝作品可由照相館作商業宣傳使用。2019年11月1日,照相館在其經營所用的兩個微信的朋友圈,使用小明與小妹的親密照進行業務宣傳。小明發現后勃然大怒,認為照相館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照相館賠禮道歉、賠償損失72000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照相館未經小明同意,在其經營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小明肖像用于商業宣傳,構成利用網絡侵害小明的肖像權。案涉照片屬于小明及小美的親密照,照相館亦侵害小明的隱私權。結合小明的合理維權開支、照相館主觀過錯程度等情況,法院判令照相館向小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5000元。
照相館自己拍攝的作品,為何不能用作宣傳?我們試著分析一二。
照相館以小明和小美為拍攝對象拍攝作品,其中,小明和小美是肖像權人,而照相館是著作權人,分別享有各自的權利。

目前來看,照相館將拍攝作品作為商業宣傳的工具使用,首先侵犯了小明和小美的肖像權。
肖像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二,二者須同時滿足,才構成肖像侵權:1、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2、以營利為目的。照相館未經小明和小美同意而將二人照片發布到朋友圈用于招攬生意,滿足肖像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次,照相館將其所拍攝的親密照片直接發布到朋友圈,也侵犯了二人的隱私權。
隱私權屬于人格權的一種,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的隱私,如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就在隱私權保護的范疇之內,如人體的生殖器官或其他隱私部位等,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故,照相館將涉及小明和小美隱私部分的照片進行公開,也是對其隱私權的侵犯。
當然,肖像侵權與隱私侵權并不是永遠同時存在,二者之間屬于交叉關系,如果公開他人肖像時,未經同意,將其隱私信息公開,則侵犯隱私權;如果公開他人肖像時,經同意公開其隱私信息或者公開的肖像不包括隱私信息,則不構成隱私侵權。同時符合肖像權侵權和隱私權侵權構成要件的,則構成雙重侵權。隱私信息包括他人的隱私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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