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補助政策(山東遺屬補助政策)
遺屬補助政策最新
1、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準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2、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準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3、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并以同在一個戶口為準。
4、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5、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對遺屬補助有哪些新政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后,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準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后,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后,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后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后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遺屬補助標準執行

2022配偶遺屬補助政策最新
最新遺屬補助標準是如何的
(一)遺屬補助的對象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民政部門負責的優撫對象中遺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黨和政府歷來重視優撫對象的生活問題,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并建立了撫恤金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優撫對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后烈士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80元/月,農村430元/月;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625元/月,農村420元/月;病故軍人遺屬撫恤補助金標準是城鎮595元/月,農村405元/月。
遺孀去世后補助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補助政策:1、離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遺孀及子女應得到一次性撫恤金,遺孀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還可以按月得到撫恤金。2、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根據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非病故,即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3、遺孀的月撫金標準,由各地制定,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但一般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離退休費的40%。遺孀補助條件如下: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附件國家公務員遺屬補助政策
一、補助原則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困難情況給予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實行動態管理。 二、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遺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五歲,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未滿十八歲或雖滿十八歲,但尚在大學、中專、技校和普通中學學習或因疾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十八歲或雖滿十八歲,但尚在大學、中專、技校和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補助費標準 l、死者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律以遺屬 戶口所在地 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作為計算基數。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原則上執行省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當地標準高于省政府標準的可按當地標準執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調整時,從下一個月起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3、死者遺屬一般每人每月按80%領取(余數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計算)。 4、死者系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領取。 5、無依無靠的孤獨遺屬,按100%領取。 四、具體問題 1、死者配偶另行結婚后,其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仍由原支付單位繼續發給。 2、享受定期補助或未享受定期補助的遺屬如遇特殊困難,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視其困難情況,適當給予臨時救濟。 3、未轉正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遺屬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家庭確有困難的,可由死者原工作單位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 4、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有變動時,應從遷移之下月起,改按遷入地的標準執行。 5、過去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從本文下達之下月起改按上述標準執行;過去未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如符合本規定享受補助條件者,從批準之月起給予補助。本文下達后死亡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從工作人員死亡之下月起執行。 6、工作人員離退休后死亡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規定執行。 7、符合離休條件而未辦離休手續即去世的人員,其無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執行晉人險字〔2000〕9號文件所規定的標準。 8、要加強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補助的人數、條件等情況有變化時,應按變化后的情況及時重新確定。 五、審批權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由死者遺屬本人申請并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省直單位報主管廳、局審批;市、地所屬單位,報市、行署人事局審批;縣所屬單位,報縣人事局審批。 六、經費開支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臨時救濟費,按現行體制規定由各級財政負擔。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費項下支付,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支付。 七、本規定從發文之下月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即行廢止。
2019遺屬補助政策標準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 退休 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等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 工資 。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 撫養 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 喪失勞動能力 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國營企業離退休干部死亡后,對于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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