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推定(民法典推定死亡制度)
民法典過錯推定原則是什么
民法典過錯推定原則是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例如醫療的損害責任、雇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什么
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般情況下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除非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8種情形
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8種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8、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規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什么
民法典規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適用哪些情形
《 民法典 》規定, 過錯推定責任 適用的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 證據 、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 訴訟 、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 法規 避執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過錯推定責任
推定過錯 ( 舉證責任倒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違反診療規范,隱匿拒絕提供或遺失,偽造,篡改,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3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
4堆放的物品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人損害
5林木折斷、傾倒或果實墜落致人損害
6非法占有人占有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的連帶責任
7地面施工或窖井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害
8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致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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