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征集意見稿)
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運用市級財政資金和市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人才安居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根據《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進行認定。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社會保險、住房情況和住房保障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定期開展人才安居執行情況的核對和檢查。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擬訂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制定人才認定標準,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人才參加醫療保險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人才安居貨幣補貼計劃,并按計劃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安排貨幣補貼資金。
市規劃國土、公安、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分別提供實施人才安居必需的住房產權登記、戶籍、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第四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擬訂的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草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報市政府審定后,對外公布。第五條 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產權贈與、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等形式。第六條 人才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每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購房優惠政策;人才同時符合租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種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復享受;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享受租房補貼政策。
人才同時符合多個人才層級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層級實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層級申請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層級再次申請;人才層級提升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標準的,可以再次申請人才安居。
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購買低于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于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償。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第七條 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
(一)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后,由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配偶是否享受過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住房,與用人單位、申請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第八條 杰出人才免租住房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10年;10年期限屆滿后可以續租。
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轉租。免租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杰出人才離開原用人單位未退房的,在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50%租金,一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租賃指導價向市住房保障部門交納租金。第九條 杰出人才在本市工作居住滿10年,或者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作出突出貢獻且入住后在本市工作居住滿5年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六)、(八)、(十一)項規定的材料,申請贈與所租住房的房屋產權。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贈與產權條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簽訂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房屋產權贈與合同抄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原房屋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深圳申請安居房的條件是什么?
深圳安居房申請條件:
1、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申請。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深圳戶籍;無深圳戶籍的現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投靠子女取得深圳戶籍的居民(已婚的雙方均需深戶),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一并申報。
3、申請人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屬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限制。
4、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深圳未購買過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5、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深圳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外來務工人員在深圳市可享受哪些住房保障政策
(一)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產業配套住房的意見》(深府辦〔2013〕4號)相關規定,產業單位可在自有產權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產業配套住房,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租住需求。
(二)外來務工人員所在單位屬于符合我市產轉型升級發展方向的重點企業的,可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產業配套住房的意見》(深府辦〔2013〕4號)相關規定,向政府申請租住或購買定向房源作為人才公寓,再由該企業通過出租的方式提供給產業員工居住,員工戶籍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租房定向配租給重點企事業單位或者經本級政府批準的企事業單位”;“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給經本級政府批準的企事業單位”;“實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買受)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承租(買受)單位只能出租給本單位在本市未擁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職工。”
深圳人才房申請條件2022
深圳人才房申請條件2022:
1、申請人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人才公寓輪候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年滿18周歲的子女不能列為共同申請人。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條件的,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無本市戶籍的現役軍人,可以以申請人配偶的身份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已婚的雙方均需深戶),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一并申報。
3、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申請人屬《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的人才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且不受該辦法規定的年齡限制。
4、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
5、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下同)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6、申請人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為,但已依法接受處理并自處理之日起滿十五年。一般人才公寓都設置有入住門檻,根據學歷、職稱和年齡等條件的不同,配置不同的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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