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27條(行政處罰法第27條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標準)
行政處罰法時間節點
《 行政處罰法 》第27條是對行政違法行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 行政處罰 的規定。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作有違法行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處罰。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力,便于行政機關靈活地運用自己的權力。其中,不予處罰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在司法實踐中,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理解如下 : 一、行為輕微。行為輕微是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何謂輕微,一般應界定在以下范圍內: 1.違法行為單一。行為只違反一個規定,而不是多個規定。 2.沒有主觀故意。這里所說主觀故意不是故意違法,而是有沒有按照法律要求防范違法行為的發生。 3.沒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會復雜起來,物品的真偽、質量、保管、驗收,購進和銷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個法律規定,不容易作出輕微的判斷。 二、 及時糾正。是行為人發現行為違法的自我主動糾正,不是執法人員發現后的糾正。這一點從發現主體和時間節點上相對比較好判別一點。 三、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就是沒有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后果。 法律條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 立功 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 行政處罰法 》第27條規定的內容是: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 行政處罰 :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 立功 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7條是如何規定的
2021年最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第二十七條作出了如下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