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有(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有人民團體)
誰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單位犯罪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因此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情況
根據《 刑法 》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但按《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于一個機關、團 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 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由于《刑法》總則第30條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幾乎虛化得不成其為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對單位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宣言式規定。因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在司法界認識不盡一致。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關于單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較具代表性的觀點有: 1、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主要區別; (2)單位犯罪必須以單位名義實施; (3)單位犯罪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 2、單位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是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征; (2)單位犯罪在主觀上出于故意或過失,并具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心態;(3)單位犯罪必須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這是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將“以單位名義”作為單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夠完整、科學。因為單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單位的名義實施,如單位秘密繞關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著單位的旗號,為謀取個人私利而實施犯罪的,則應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單位犯罪的主體結構 單位犯罪的主體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論界主要有二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在法人犯罪中,實際上是一個犯罪(即法人犯罪),兩個犯罪主體,兩個 刑罰 主體(在兩罰制的情況下)或者一個刑罰主體(在單罰制情況下)。其理由是,犯罪主體必須與受刑主體同一,單一的犯罪主體只能有單一的受刑主體,雙重的犯罪主體則應當有雙重的受刑主體與之相對應。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采取的主要是雙罰制的原則,決定了其犯罪主體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則,雙罰制的規定就使罪與刑的關系發生了背離,與罪責自負、刑止于一身等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相悖。 2、第二種觀點主張,單位和自然人在單位犯罪中融為一體,結合成為一個犯罪主體并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單位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和自然人主體在單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單位團體和其成員彼此異質的兩部分構成的一個復合體,組成單位犯罪主體的兩個部分在單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關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為表里的關系。即單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單位化;而單位則通過有關的自然人實施犯罪。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具備法人規定的私營企業,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是應為這類企業在我國還不是具有法人性質的企業,我國的相關辦理案件的部門,對這類企業不予認可單位形式。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體的有哪些?
一、不能夠成為 單位犯罪 的主體體的有哪些? 據《 刑法 》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的主體就是實施了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的并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也就是說只有刑法中規定的具有獨立意志的合格單位,且該主體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凡是法律未指明該罪的主體包括單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該罪,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如果以單位名義實際上是為了個人利益,就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應認定為單位成員的個人犯罪。 二、單位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 刑罰 )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 罰金 ,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綜上所述,在經濟類犯罪中,很多都是單位組織實施的,比如集資詐騙就很典型。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具有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的法人,不包括自然人,這是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區別之一。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在單位犯罪活動中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哪些
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有:
1、沒有合法性的單位。單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單位獨立主體資格和獨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必要;
2、沒有獨立性的單位。統一的整體要有獨立的決策能力和獨立的行為能力;
3、沒有組織性的單位。單位必須是人的有機集合體,單位中每個人的意志能形成共同意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不是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下面的解釋明顯錯誤!單位犯罪的主體不一定具備法人資格。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4號(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主體不一定是法人或者具備法人資格。
單位不能成為犯罪主體的是
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法律并沒有給出非常具體的規定,但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可以得知,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應當具備以下特征:1、沒有獨立性的單位。統一的整體要有獨立的決策能力和獨立的行為能力,這是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2、沒有合法性的單位。單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單位獨立主體資格和獨立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必要。3、沒有組織性的單位。單位必須是人的有機集合體,只有當單位中每個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有機地形成團體意志的時候,單位才可能會具備團體人格,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 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 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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