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定年齡結婚低保(國家法定年齡結婚低保政策)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
男女雙方結婚的,男方的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方的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國家法定結婚年齡低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國家法定年齡未婚可以領取低保嗎
國家法定年齡未婚不可以領取低保。在現行五保和低保政策規定里面,并沒有這一項。領取低保的條件不是以年齡和是否結婚來決定的,而是要看本人是否達到相應的低保條件。在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當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的贍養撫養的義務人,或者他的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沒有能力去履行贍養義務,這些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之后,才可以獲得特困人員待遇。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法定結婚年齡低保戶的標準是什么
法定結婚年齡低保戶的標準如下: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一、法定結婚年齡低保戶的標準是什么
1、法定結婚年齡低保戶的標準如下: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二、哪些人能夠領取低保
能夠領取低保的情節如下:
1、屬于當地農村戶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這是前提。
2、只剩下老人,沒有人照顧,沒有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
3、單親家庭。
4、老人撫養孫子孫女,沒有收入來源,費用高生活困難。
5、當家人出現大病,費用巨大生活艱難。
6、家庭出現變故,主要勞動力遭遇事故、去世等,導致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造成生活困難。
7、家里有大學生,教育花銷大,造成生活困難。
8、家庭中有殘疾人,特別是一、二級殘疾。
法定結婚年齡低保
我國法定年齡結婚并沒有相關的低保政策,我國男性法定結婚年齡是不早于22歲,女性法定結婚年齡是不早于20歲。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據我國民法典,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當事人申請結婚的,我國民政局將拒絕辦理結婚登記。
若雙方私自同居,并以夫妻名義生活,即使形成事實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當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若同居期間雙方育有子女,則均有撫養、教育子女、和承擔子女撫養費用的義務,也均享有探望權。
因此,我國法定年齡結婚并沒有相關的低保政策,只有我國男性法定結婚年齡是不早于22歲,女性法定結婚年齡是不早于20歲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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