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適用于)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一、正面回答
1、運輸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等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不得運輸煙草專賣品;
2、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對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使用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管理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
二、分析
準運證是廣東、福建、海南三省口岸進口并需運出三省以及三省從其他口岸進口需銷往外省市的進口新舊汽車,必須經國家經貿委審批核發的證件。準運證是一車一證。
三、申請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調出方和調入方是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或者批發企業;
2、申請運輸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煙草專賣品;
3、申辦人應當持有申請人的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等合法證明;
4、具有合法有效的購銷合同或者調撥單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證明材料原件。

煙草無證運輸的認定
根據《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無準運證運輸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證貨不符,貨超過或者少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品種。二是準運證無效,包括使用過期、涂改、復印、偽造、變造或者重復使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未運至準運證規定的到貨地進行銷售的;準運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與實際不符的;超越權限簽發的準運證;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但實際改變到貨地點的,或者運輸煙葉、復烤煙葉、卷煙過程中鑒章的購銷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沒有隨貨同行的。三是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
法律依據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
(一)未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沒有隨貨同行的;
(三)重復使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四)證貨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數量、品種或者規格的部分;
(五)使用過期、涂改、復印、傳真、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
(六)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七)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八)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但實際改變到貨地點的,或者運輸煙葉、復烤煙葉、卷煙過程中鑒章的購銷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沒有隨貨同行的,均視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
煙草準運證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煙草專賣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加強煙草運輸環節的專賣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嚴格依照本辦法保護煙草專賣品和煙草專賣管理品的合法運輸,對違章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和煙草專賣管理品的活動,進行檢查和處理,不受非法干預。第三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要在工商、公安、鐵路、交通、民航、海關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下,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第四條 運輸煙草專賣品及煙草專賣管理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第五條 煙草專賣品及煙草專賣管理品準運證的開具權限,屬國家煙草專賣局和省級煙草專賣局或指定的地、市級煙草專賣局。第六條 煙草專賣局開具準運證,必須對合同進行審查,并經主管領導批準,由專人辦理并存根備查。第七條 中國煙草總公司直屬各專業公司在辦理分配和調撥煙草專賣品和煙草專賣管理品的運輸時,應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第八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開具的煙草專賣品及煙草專賣管理品的準運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九條 省際間的運輸,除持有中國煙草總公司主管業務部門的監章合同外,必須同時持有調出省的省級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無監章合同的,應持有調入調出雙方省級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煙用絲束、濾嘴棒的運輸,必須持有國家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第十條 省內以及毗鄰地區的運輸管理,由省級煙草專賣局確定或由省際毗鄰地區雙方省級煙草專賣局商定。第十一條 開具煙草準運證,必須注明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45天。因特殊原因超過期限的,應重新辦理準運證。第十二條 凡貨證相符,證隨貨行的,各級煙草專賣局應予檢驗放行。第十三條 對無煙草準運證運輸的,按《煙草專賣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者的責任。第十四條 使用煙草準運證復印件的,一律視為無效,按無證運輸處理。第十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積極與當地鐵路運輸部門進行協調,對經鐵路運輸到站的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管理品在檢查準運證及合同后,開具準許提貨證明。辦理此項手續一般為24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48小時。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品及煙草專賣管理品進出口的調撥運輸必須持有省級以上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處其經營總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 查沒收購走私卷煙的運輸,一律使用國家煙草專賣局開具的準運證。無準運證運輸的,沒收其全部貨物,并處以貨物總值50%以上的罰款。第十八條 全國使用統一規格樣式的煙草準運證及專用圖章。第十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的合法運輸,各級煙草專賣局應予保護和放行,不得無故扣留,否則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承擔。國家煙草專賣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制裁。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在全國各地煙草專賣局內部執行。原各省制定的有關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修改、解釋權屬國家煙草專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條 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絲、末、粒狀商品。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第五條 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并實施管理。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第三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第十五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第十六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第十七條 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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