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于讓與擔保,后讓與擔保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關于讓與擔保,后讓與擔保什么意思?
讓與擔保是大陸法系國家沿襲羅馬法上信托行為理論并吸納日爾曼上的信托行為成分,經由判例學說形成的非典型擔保制度,其以當事人權利(所有權)轉移方式達成擔保信用授受目的為特征。
由于讓與擔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擔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學界的激烈批評,被冠以“虛偽表示”、“規避流質禁止之規定”、“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等諸種頭銜,甚至被諷刺為交易上的私生子。然而,時至今日,讓與擔保制度已經成為德日等國擔保事務中被利用得最為旺盛的擔保方式,在擔保法領域大有獨占鰲頭之勢。
讓與擔保概念司法解釋?
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標的物轉移給他人,于債務不履行時,該他人可就標的物受償的一種非典型擔保。
其中,將標的物轉移給他人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轉讓人,實質上是擔保人;受領標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讓人,實質上是擔保權人。
讓與擔保具有融資靈活、交易成本低、第三人阻礙債權實現的可能性小等優勢,一直在擔保實踐中扮演重要角色。
讓與擔保在民法典多少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表述,極大地緩和了物權法定原則,同時也把實踐中大量出現的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納入到法律規制的范圍內。所謂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進行受償的一種擔保形式。根據其定義,可以歸納出讓與擔保的一些特征:
一是讓與擔保具有從屬性,雖然屬于非典型擔保,但是其設立的目的仍在于擔保主債權的實現,仍要以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二是約定將標的物權利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是為了擔保的目的而將擔保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讓與擔保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要。三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原債權債務的真實意思表示,標的物的權利移轉只是形式上的,而非雙方真實的合同目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債權人應當返還標的物的所有權。四是所擔保的債權需要經過清算。在債務人未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款項來償還債務,但債權人不能未經清算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
民法典擔保編全文?
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和反擔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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