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主要指出什么事情?
最新 婚姻法 司法解釋三主要指出什么事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財產 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 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涉及內容 這部司法解釋共有19個條文,涉及的內容十分豐富,其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首次明確以 結婚登記 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 訴訟 。 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為由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如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 婚姻登記 、借用或冒用他人 身份證 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 管轄 、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在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時,如果同時欠缺了 結婚 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但對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關于婚姻無效的四種規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結婚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不僅擴大了無效婚姻的范圍,也不符合設立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觀點主張應當本著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司法解釋中增加指引性規定,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紛爭。據此,經研究認為,在中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 結婚證 效力提出異議,雖然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但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明確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 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 非婚生子女 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 親子鑒定 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 證據 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確認。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系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于實踐操作。 (三)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 孳息 和自然增值不是 共同財產 。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 法規 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 知識產權 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 購房 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予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五)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 房屋產權證 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 購房合同 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 債務 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 抵押貸款 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六)明確規定當事人 協議離婚 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 離婚條件 的 財產分割 協議不生效。 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 離婚協議 ,并對 子女撫養 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了約定,但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登記 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 債務承擔 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于種種原因,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愿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 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經綜合考慮征求意見的情況及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釋(三)》還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 離婚訴訟 、生育權糾紛、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 的權利人等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新婚姻法是經過了幾次的修改才修訂出了現在完整的條款,出的每一個條款就是為了更好,更快的可以處理夫妻雙方的糾紛,特別是對于財產和孩子 撫養費 的問題,困此,我國的法律也是結合著實際,深入民心,幫助大家解決任何的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全文(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婚姻法解釋三有什么意義呢?它的內容是什么呢?
婚姻法解釋三就是根據婚姻法當中有表達不夠詳細的地方進行的進一步的解釋說明,讓婚姻法的內容更加具體,并且讓每個想要了解婚姻法的人都能夠簡單易懂的理解婚姻法。我國是一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會,所以知道一些法律常識,只有好處沒有弊端。
在現代社會由于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壓力都非常的大,很多人在面對工作和家庭的時候,可能無法兩全,那么自己的婚姻也容易受到影響,最后就會走向離婚的結局。但是在離婚的時候就會牽扯到很多的糾紛,比如孩子的撫養問題或者是婚后財產的分配問題,所以接下來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婚姻法解釋三,做一個簡單的科普。
首先來看一下婚姻法解釋三都有哪些內容。解釋三相較于婚姻法解釋二在內容上會較少一些,解釋三一共有19條內容,這19條內容包含了非常多的方面,比如在親子關系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還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方面也做了一些規定,甚至包括在不動產和婚前財產方面也有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如果想要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話,那么解釋三中就提到了必須要提供相關的證明,例如可以做DNA鑒定來證明親子關系是否存在,如果另一方不愿意做親子證明來證明親子關系的話,那么法院就可以確認請求親子關系不存在的這一方的主張成立。
其次是來看一下解釋三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解釋三相較于解釋二更晚一些,是從2011年的8月13日起正式開始實施,在實施之后很多問題都有了依照也得到了解決,可見效果是非常好的。對很多婚姻糾紛也起到了很大的指導作用。
?以上內容就是關于婚姻法解釋三的一些簡單的介紹,那么其實解釋三也只是包含了婚姻糾紛當中的一個方面,在實際運用當中還是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進行選擇。對于普通民眾來說,也要對于婚姻法有一個最基本的了解。因為希望以上內容可以給處在糾紛當中的人們一些微小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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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具體內容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精神文明的不斷提升,婚姻自由和追求自我的問題也愈來愈突出。 婚姻法 不斷的修改正是現實社會的寫照和反應,下面就一起來看一下婚姻法解釋三具體內容是什么? 一、婚姻法解釋三具體內容是什么? 為正確審理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 婚姻無效 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 結婚登記 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 訴訟 ,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 證據 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 親子鑒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撫養 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 撫養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 共同財產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 債權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 扶養 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 監護人 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 離婚 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 退休 、不符合領取 養老保險 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 養老金 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協議離婚 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 繼承人 依法可以 繼承 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 起訴離婚 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 借款協議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 婚姻法解釋三具體內容是什么 有了清晰的了解,本解釋主要針對夫妻雙方對于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當然,隨著社會問題的突出,婚姻法也一直在與時俱進,不斷進行調整和修改,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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