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的答辯狀怎么寫)
民事上訴狀格式及
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以下是關于民事上訴狀格式及精選范文,供以參考!
民事上訴狀格式【1】
上訴人(一審原告/被告)(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寫法同上)
一審第三人(寫法同上)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決/裁定書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 人民法院(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
2.改判……;
3.兩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
一、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
二、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原裁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收賄賂賂,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綜上所述,……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予改判,是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第1頁 共1頁
民事上訴狀的特征【2】
1.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的寫法
(一)首部。
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后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
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注。
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
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 ”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
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后說明上訴的理由。
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了然。
上訴的理由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
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
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
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
最后,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項。
寫明下列事項:1、上訴狀副本××份。
2、書證、物證各××件。
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3】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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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xx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xx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xx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xx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x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x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劉XX一家就是因為xxx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
在xx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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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xx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訴狀
導語:民事上訴狀是二審時所提交的一種文書。下面是我收集的民事上訴狀模板精選,歡迎參考。
民事上訴狀模板精選(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重慶市豐都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XX,男,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重慶市豐都縣人。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豐都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豐法民初字第01910號民事判決。
二、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程序中的請求事項:共計291300.38元。(1、醫療費用58205.07元;2、必要的交通費用2569元;3、必要的住宿費用498元;4、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950元;5、必要的營養費5000元;6、傷殘鑒定檢查費990.9元;7、傷殘鑒定及續醫費鑒定1800元;8、誤工費33600元;9、護理費14000元;10、殘疾賠償金110950.40元;11、被撫養人劉莉萍的生活費7838.16元;12、被贍養人劉榮述的生活費4898.85元;13、續醫費20000元;14、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三、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上訴人已墊付)。
上訴理由
關于事實部分
1、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對該事實認定錯誤。
“審理查明”載:“……后劉XX自行離開原站立的安全地帶……”。在庭審調查中,被上訴人無任何證據表明上訴人“自行離開原站立的安全地帶”,相反,上訴人卻舉示了公權力機關——恩施交警大隊的“證明”,已證實了上訴人致傷殘的事實是在被上訴人“組織轉移的過程中”所致。故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內容違背了客觀事實。
2、被上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與客觀事實不符。
首先,被上訴人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法定期間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不但如此,且在開庭的當日亦未出庭作證,直至判決文書送達之前的任何時間均未接受質詢。此程序違法,影響實體裁判。
其次,法庭庭審之后的數日,法庭卻主動聯系證人,通過電話語音方式僅用了短短6僅分鐘邊詢問邊電腦錄入,同時還要不斷修改證人的補正及讓證人核實,爾后需向證人宣讀、核對無誤后定稿。這一系列的程序,通過2015年8月3日下午,上訴人的代理人對法庭語音筆錄質證時發現,質證筆錄與法庭對證人的語音筆錄記載的篇幅大致相當,質證筆錄卻花費近一小時。由此,對法庭對證人通過電話的語音筆錄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第三,上訴人的代理人對法庭的語音筆錄質證時提出,法庭是否核實了書寫的證言是不是證人親筆書寫時,法庭未作回答。因此,證人書寫的證言不具客觀真實性。同時,法庭也未核實法庭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證人”的電話號碼是否是“證人”本人的,即使是該“證人”本人的電話號碼,那么,當時接聽電話的人又是否是“證人”本人接聽的呢?法庭對此亦未回答。因此,從這一方面也能充分證明該“證人”的證言不具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第四,該“證人”的證言僅此一份,屬應當補強的證據,且與被上訴人在庭審中的陳述不能相互印證,未形成證據鎖鏈。這樣的不具客觀真實性的孤證,應當當庭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
第五,從證據證明力大小方面來看,“證人”與被上訴人系同村人,且其作出的證言有利于被上訴人而不利于上訴人,則其作出的有利于被上訴人的證言的這一證明力極小。相反,上訴人針對這一事實舉示了具有國家公權力的機關——恩施交警大隊的“證明”,該機關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無任何利害關系,且具有公信力,其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遠遠大于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的證明力。應當對恩施交警大隊的“證明”予以采信,從而否定“證人”的證言。由此可得,恩施交警大隊“證明”中載明被上訴人在組織過程中上訴人掉入涵洞致上訴人傷殘事實的認定是客觀真實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六,法庭在原審裁判文書中未對證據材料的認定理由作任何闡釋。
第七,法庭主動調取證人證言違背法律關于法院應當或可以依職權調取的規定,因為該證人證言不屬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和范圍,也不屬于法定的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的情形和范圍,其程序違法,影響實體裁判。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1、侵權責任的要件方面。侵權責任的“四要件”,包括:侵權行為、損害后果、過錯、因果聯系。首先,侵權責任中侵權行為不僅指加害行為,因加害行為側重于以作為的方式,而侵權行為還包括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這也是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對類似案件在行為方式上的區別所在。其次,在侵權責任法中,是講的過錯,而不是講主觀過錯。不能以刑法中的主觀故意相混淆。即便要說是主觀過錯,也不能將“主觀”解釋為侵權人的內心想法,而應當從“行為”的角度來解釋是否主觀上有過錯,這才符合立法原意和客觀目的解釋論。結合本案,被上訴人運送上訴人,有義務保障上訴人的安全,且在深夜的高速道路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安全保障的責任更大。同時,被上訴人具備駕駛員資格,對安全駕駛的常識比上訴人懂得更多。那么,被上訴人組織轉移的行為是法律及行業規定的職責和義務,被上訴人也實施了這一行為,此行為是正當的,也是必須的。但被上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的注意義務。被上訴人還有一個不作為的.行為,那就是被上訴人沒有確保上訴人真正安全的前提下,卻急著將照明手電筒用于更換車輛車胎,明明可以讓上訴人轉移到安全地帶,被上訴人卻未做到,此為被上訴人的不作為行為,正因有被上訴人的這一不作為的行為才導致上訴人掉入涵洞。被上訴人的上述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作為行為和有條件提供照明而未提供照明的不作為行為相結合是導致上訴人致傷殘的原因所在。這種因果聯系的存在亦不言而喻。在此,也有一個關鍵之點,被上訴人在高速道路上的事故,重心應當是保證其運送的人員的安全,車輛的修復和處理應當及時報案后由相關部門前往處置,被上訴人不應當對人員安全不顧而自行對車輛進行維修。
2、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被上訴人也應當承擔責任。雖然上訴人受傷不是被上訴人的直接加害行為所導致,但上訴人是在被上訴人的運送過程中發生的,上訴人及其他同車人員的安全是在被上訴人的掌控之中,且不是在普通道路上而是在高速道路上。其被上訴人的運送行為與上訴人受傷之間具有牽連性,被上訴人也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侵權的行為,有過錯,上訴人有損害事實和結果,且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與上訴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依侵權責任法,被上訴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訴至貴院,尊請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更好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民事上訴狀模板精選(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曾慶明,男,漢族,1971年2月2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花秋鎮樂境村一組57號。聯系電話:1508541****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方正國,男,漢族,1962年7月3日出生,貴州省桐梓縣人。住貴州省桐梓縣花秋鎮樂境村一組73號。聯系電話:1528557****
上訴人曾慶明因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桐梓縣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并將其發回重審,或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反訴原告)的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爭吵過程中,放下木材,到距離被上訴人約130米處毆打被上訴人”事實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唐兄弟關系,又是桐梓縣花秋鎮樂境村鄰里,由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積怨已久,2014年2月6日上午九時,上訴人因抬木材需要,借道被上訴人已收割的土地時,被上訴人借機口頭挑釁,說“上訴人是在給自己抬棺材”,同時,用石頭砸向上訴人,上訴人便放下木材,與被上訴人理論,在理論期間,雙方發生抓扯,最終導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均額部皮膚裂傷;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次抓扯過程中,上訴人受傷更嚴重,裂傷傷口達4cm,住院治療了12天,且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毆打被上訴人”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沒有查清案情事實的情況下,徑直認定“是上訴人丟下木材,跑130米去毆打被上訴人”的定論,沒有事實依據。因此,原審法院對該糾紛起因、過程兩方面均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2.原審法院認定了被上訴人受傷事實,卻未對上訴人受傷事實予以認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因抓扯,導致雙方額部皮膚裂傷住院治療,且上訴人受傷情況為:右側額部皮膚裂傷4cm。桐梓縣花秋鎮中心衛生院出具了《傷病證明書》,證明上訴人受傷情況,且在原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和法庭對上訴人提交的《傷病證明書》真實性均不持異議,但是,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卻只對被上訴人受傷、治療情況進行了認定,沒有認定上訴人的受傷事實,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花秋鎮中心衛生室環境條件限制,客觀上無法提供正式發票和用藥憑證,但需要說明的是,從被上訴人提供的《樂境村人民調解委員會關于雙方發生糾紛調解經過》的證明中,可證實,上訴人確因該糾紛受傷,因傷治療花費1100多元,是客觀事實,原審法院在能到當地衛生室核實上訴人是否有受傷住院的情況,而在沒有調查、核實相關事實的情況下,徑直否定了上訴人受傷、治療的客觀事實,實難讓人理解。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且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1、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承擔80%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承擔20%賠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有失公平。原審法院判決書既然認定了本案糾紛是被上訴人辱罵上訴人,從而挑起事端在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發生抓扯在后,且造成雙方不同程度受傷,在受傷部位和傷情均相仿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理應在該次糾紛中承擔主要責任,但原審法院在劃分責任比例時,卻認定被上訴人僅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有失公平。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80%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承擔20%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的有關規定,本案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不少于60%及以上責任為更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2、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就本案糾紛,曾尋求過當地村委調解,根據《關于雙方發生糾紛調解經過》可知:上訴人因本案糾紛,受傷住院,花去治療費1100多元,雖然,該次調解未成功,但它能客觀真實的反映上訴人受傷、住院治療的事實情況,且在原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和法庭也認可了上訴人提交的《花秋鎮中心衛生院傷病證明書》的真實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對《關于雙方發生糾紛調解經過》證據“三性”不持異議,因此,根據樂境村《關于雙方發生糾紛調解經過》、《花秋鎮中心衛生院傷病證明書》、《花秋鎮樂境村中心衛生室門診收費票據》,并結合本案事實,可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上訴人確因本案糾紛受傷、住院的事實,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反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3.原審法院認定原審本訴部分醫療費、誤工費錯誤。
(1)被上訴人醫療費中“貴州航天人民醫院醫療費557.2元”依法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受傷后,在桐梓縣人民醫院住院4天即出院,隨后,在沒有原治療機構的轉院證明的情況下,自行到貴州航天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根據被上訴人受傷情況,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必要到市級醫院繼續治療,該費用屬被上訴人擅自擴大損失的費用,理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
(2)原審法院酌定被上訴人休息10天,于法無據。
結合被上訴人的受傷情況(額部頭皮裂傷),該受傷并不影響被上訴人的正常生活和務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原審法院在無診療機構休息建議情況下,徑直酌定被上訴人休息10天,從而認定誤工期限為14天,存在明顯不當。因此,原審法院酌定被上訴人休息10天,于法無據。
(3)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后續治療評估費用由上訴人承擔,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建議后續治療費為3500元,然而,根據被上訴人的傷情來看,被上訴人之傷早已愈合,根本沒有進行后續治療的必要,且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已明確表示不認可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同時,為查明案件真相,上訴人當場向原審法庭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要求依法對被上訴人受傷部位的后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鑒定,遺憾的是,法庭未予準許,那么,原審法院即未準許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又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持異議的情形下,仍然認定該《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600元,由上訴人承擔,實難讓人信服。
此外,本案是親戚間同村鄰里糾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因該糾紛受傷、住院治療,然而,原審法院判決僅支持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的請求,而駁回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的全部請求的判決,違反了《民法通則》“公平公正”原則,不利于化解鄰里矛盾。
綜上,為彰顯法律公正,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 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曾慶明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一般民事上訴狀的范文格式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就是民事上訴狀的格式及范文。歡迎閱讀。
民事上訴狀格式【1】
上訴狀作為維護當事人特別是敗訴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文書,其內容結構一般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等四部分組成。
現分述如下。
1.首部
這部分應當載明以下四項內容:
(1)標題。
即文書名稱,要寫全稱“民事上訴狀”,明確表示出文書性質是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不要只寫“上訴狀”,以免與“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相混淆。
(2)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如系公民,則應寫明其必要的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等項;如系法人或者 他組織,則應寫明 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這里, 還要對上訴人在原審當中的地位予以標注,如“上訴人(原審被告)。
(3)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如系公民,則也需寫明與上訴人相同的八項身 份要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的書寫也是如此。
對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也要予以標明,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4)案由。
案由即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事 由,它是經濟糾紛上訴狀撰寫由首部向正文部分的過渡,因此,要寫得簡明扼要,精練概括。
般應按這樣規定語表述: “上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因×××(事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第×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后用冒號,接下去即轉入主體部分的寫作。
2.上訴請求
這部分是表明上訴人提起上訴的宗旨:要明確表示出系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請求 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的訴訟意向。
這里,應特別注意上訴請求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對象和內容.即要對一審裁判不當提出請求,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在文字表達方面,要力求簡潔凝練,例如“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3.上訴理由
這部分是上訴狀寫作的主體和核心,是對上訴請求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論證,表明為何提起上訴,上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使請求的事項有理有據、有法可依、令人信服。
因此,這部分內容至關重要-它是上訴請求能否實現的根本。
要寫好上訴理由部分.使之充分有力,堅實可靠,首先必須對一審判決或裁定文書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和揣摩,“吃透”其要旨,發掘其存在的錯誤或不當,以便作有理有據的駁辯;其次,要分清主次.即要緊緊圍繞那些具有決定意義和影響的事實情節,決不能糾纏細枝末節或那些關系不大甚至毫不相干的問題。
寫完上述內容后,接著寫:-據此,特向你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
在寫作手法上,主要采用駁論方式。
一般是先擺不服原裁定或判決的論點,然后再進行反駁。
具體有兩種:一是對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或不當加以綜合概括,將其歸納為幾點,然后集中力量進行反駁; 是邊敘述邊反駁,即將概括出來的幾點分別擺出,擺一個駁一個。
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注意做到論點和論據的統一。
可以援引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的原話,也可以上訴人的語氣轉述;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有的放矢,破立結合,富于邏輯性和辯駁力,使自己的觀點或主張融于辯論過程之中。
切忌強詞奪理,無理詭辯,那樣只能事與愿違。
4.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致送機關名稱。
即上訴狀致送的法定機關人民法院的名稱,應在主文部分結束后另起一行低兩格的位置書寫“此致”,再在下行頂格書寫“××市人民法院”。
(2)上訴人具名或蓋章。
在致送機關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
上訴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簽具機關或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也要簽名或蓋章。
(3)日期。
日期位于上訴人具名下側。
(4)附項。
附項內容包括:①上訴狀副本×份;②書證×份;③物證×件。
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天鑫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華騰園2號樓810。
委托代理人于學華,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xxxxx177
被上訴人:北京順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光華路X號漢威大廈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榮,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2:被上訴人對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超越授權范圍,未經過上訴人的同意,私自與第三人發生的行為無效。
雙方簽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訴人沒有委托被上訴人代交任何費用,被上訴人交納供暖費時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是一種私自行為,其真正的用意是著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達到非法賺取差價的目的。
如果當初被上訴人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肯定會拒絕交納該筆費用,這樣必然會拖延被上訴人買賣房屋的時間,影響到被上訴人賺取差價的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不征求上訴人的意見是有非法的目的,該行為也應當因此而無效。
二: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被上訴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納費用的行為,該損失應自己承擔。
1:該房屋原系上訴人所在單位的公房,上訴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費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2:上訴人在該房屋居住期間,所在的單位作為給職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費一直都是單位交納,所以不管何時的取暖費用與上訴人無關。
3:即使上訴人應該交納其中的部分取暖費用,而上訴人在該房居住期間,供暖單位或者任何其他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該費用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有足夠的事由行使抗辯權,而由于被上訴人的交納行為致使該權利喪失。
4:在被上訴人給上訴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訴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已經調查是否欠費,在確定不欠費的情況下,雙方簽定了《物業交驗單》,正式確認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
所以上訴人不欠任何費用,此后的任何所謂的“欠費”,被上訴人當然的應當找上訴人調查核對,毫無理由的盲目給付,是自討苦吃,損失自負。
三:被上訴人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訴人的權利只是作為中介機構,代為買賣的行為,而并無脫離房屋產權人直接出售的權利,賣給第三人理所當然的應當由上訴人作為賣方簽字,也就是說,該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訴人只是中間介紹人,其與第三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
2:根據國家建設部、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價局等文件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吞吐業務;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經紀公司應只以中介形式出現,不允許有“現金收房”的業務。
所以被上訴人只能收取最多2.5%的傭金,應是純粹的居間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的行為明顯違法,該行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既沒有授權,也沒有經過委托人的同意,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納所謂的“欠費”,該損失與上訴人無關,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被上訴人在明知自己無權出賣房屋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賺取非法差價,該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特請求中級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并確認被上訴人的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擴展:民事上訴狀寫作注意事項【3】
及時制作和提交擬制和提交。
上訴狀具有法定的時限規定,其中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 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 0日。
對此,必須確切把握。
要在訴訟行為發生后, 接到判決或裁定文書,即應認真審閱,如發現確有錯誤,就應及時制作上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否則,時過境遷,再行上訴,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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