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什么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當事人單方的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行為,但無論是單方解除還是雙方協議解除,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準、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點,1、協商一致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可以解除簽訂的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從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無責解除。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從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有責解除。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對于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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