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案二審判決書(于歡案二審判決書說理分析)
于歡案判決書下來了嗎?
于歡二審案判決書下來了。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當事人上訴案。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于歡,男,1994年8月出生,山東省冠縣人,漢族,高中文化。蘇銀霞兒子、“辱母案”當事人。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員工。
2016年4月14日,女企業家蘇銀霞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污辱蘇銀霞。22歲的于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擴展資料:
二審開庭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自3月26日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后赴冠縣、聊城、濟南等地,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工作。
一是聽取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和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匯報,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
二是實地查看案發現場。通過測量現場距離、繪制現場示意圖、訪問在場人員等方式,盡可能還原案發時當事人所處位置,為準確認定事實、界定責任奠定基礎。
三是復核主要證據。圍繞案件事實和輿論關注焦點,提審上訴人于歡2次、復核主要證人19人、調取重要書證50余份,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四是核查關聯案件。對輿論同時關注的吳學占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組聽取了辦案單位的匯報,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并已責成山東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五是組織專家論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于歡案涉及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于歡

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二審結果出來了嗎?
結果已經出來了,已經宣判了。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
判決如下: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許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附帶民事部分;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刑事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擴展資料:
正當防衛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山東省高級法院 ?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于歡案二審宣判結果是什么?
2017年6月23日,于歡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
一審判決:此案一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人于歡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并審理? 。
聊城中院隨后做出判決: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開庭: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表示,將在該案二審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對社會公眾關注的于歡的行為是屬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擴展資料
于歡案的社會影響
1、查明事實真相,法庭庭審才是最好的平臺。隨著二審法庭調查的深入,于歡案的來龍去脈和事實真相逐漸呈現在公眾面前,有些細節第一次為公眾知悉,此前各種缺乏憑據的猜測得以平息,評論者的情緒也趨向客觀、理性。
2、在司法領域,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也是最好的穩壓器。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各種誤解和猜忌。于歡案的公開二審再次說明了這一點。通過全程公開,打消了公眾對“暗箱操作”的憂慮,使一些偏離正軌的公眾輿論回歸理性。
3、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對司法機關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來說,是一項崇高的要求。其中不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訴求。從包括于歡案在內的個案做起,通過司法公開、釋法說理,推動全社會的法治信仰、維護司法權威,應該是司法機關的使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歡案
于歡案二審判決結果如何?
于歡案二審判決結果:
一、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1、許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訴,維持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附帶民事部分;
二、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刑事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擴展資料: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鼓勵正當防衛。
參考資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于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百度百科 ? 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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