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965條詳解買房中介跳單責任
民法典965條詳解,買房中介跳單責任?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這是一條禁止‘跳單’條款,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重申。”根據這一條規定,二手房買家如果通過中介看房,最后繞過中介直接與業主簽訂合同,便是“跳單”,中介可以起訴買家。
如何理解民法第996條?
【民法典】第996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若消費者按合同追究經營者違約責任的,法院一般不支持消費者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
民法典的規定打破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涇渭分明的救濟體系,拓展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消費者因對方的違約行為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特殊情形,仍可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從而為消費者人格權益的保護提供了更為周延的方案和更為充分的救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釋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跳單規定原文?
民法典合同篇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民法典房屋買賣規定?
民法典實施的同時,我國買賣房屋也將出現幾個變化,最好注意一下,不然小心坑慘了自己。首先一點,就是本次民法典創立了一個居住權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的第366條規定,房主是可以通過遺囑或者約定的方式,為自己名下的房子設立一個居住權人,而這個居住權人有權對房主的房子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
這里我們舉個例子,假設蘇大爺將自己的朋友蔡大媽設立為自己房子的居住人,那么這個蔡大媽就享有這個房子的居住權,即使是蘇大爺去世了,蘇大爺的兒子繼承了這套房子后,這個蔡大姐依舊享有這個房子的居住權,可以一直住在這個房子里,而蘇大爺的兒子不能強行趕走蔡大媽,蔡大媽能夠一直免費住在這套房子直到去世,當然,蔡大媽是無權轉讓居住權的,而蔡大媽的子女沒有權利繼承這個居住權的。而且就算這套房子未來發生了交易,買房者也必須要保障居住人的居住權益。
這條新規提醒我們,在買賣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確定好,對于這套房子,他人是否還有居住權。
房住出售房子之前,有沒有贈予他人居住權。同時作為子女,也一定要時常關注和照顧好自己的父母,同時也能避免房子的居住權被有心人給忽悠走。
對于房屋買賣,這里還要注意的第二點就是關于中介費的問題。
這次民法典的第964條規定中介沒有讓買賣雙方達成房屋的買賣合同,將無法獲取報酬,但是中介可以根據事先的約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動時必要和支出費用。
民法典的第965條更是規定了買房者和賣房者如果通過中介的服務而接觸后,如果避開中介,而私下的達成房屋交易,試圖跳單,那么中介有權要回屬于自己的報酬。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