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33和580民法典533條情勢變更行使的期限
民法典533和580,民法典533條情勢變更行使的期限?
40"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
民法典581條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581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意思是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完成合同義務,費用由違約方對負擔。
情勢變更民法典?
關于《民法典》中情勢變更制度的解讀
《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關于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1. 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時間要件
(1)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時間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533條規定,作為合同基礎條件的重大變化,應當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期間,即通常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導致合同基礎條件動搖。
通說認為,情勢泛指作為法律行為成立基礎或者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在合同訂立之前發生的客觀事實,已經構成合同訂立的基礎條件,當事人以此為前提設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表明締約各方自愿承受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無法承受在此前提條件下可能面臨的風險,可以選擇不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故此,不存在對合同進行調整的問題;如果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此時即使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合同已無變更或者解除的必要。
民法典580條第二款解讀?
根據第580條的規定,對于非金錢債務,在三種情況下,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分別是:
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這也就是我們在講合同的四種違約形態時,講到的第二種情形:履約不能。比如,張三約定賣一個祖傳古董花瓶給李四,但花瓶不小心被打碎了,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如二手房買賣,因最新的交易規定,導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等。
二、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常見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例如提供勞務的合同;履行費用過高,僅限于債務人為克服障礙而需額外支出的不可預期的費用,不包括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的,為履行合同義務本應支出的費用,因為這些可預見的費用負擔通常已包含在雙方訂立合同的對價中。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此處的未請求履行,包括既沒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訴請繼續履行,也沒有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履行。也即是說,履行請求權并不是合同合法有效就一直存在的權利,而是有“保質期”的權利,在合理期限內沒有主張履行,則喪失了請求繼續履行的權利,只能主張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其他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典584條是合同法多少條?
合同法》第113條是《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