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拖欠運費的規定,民法典836條內容?
民法典關于拖欠運費的規定,民法典836條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830條,第836條、第837條的規定,貨運合同中的承運人主要有以下義務和權利:
(1)及時通知義務。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后,并沒有完成所有的運輸義務,還應當按照約定將貨物交付于收貨人。這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承運人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貨人,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以便于收貨人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請求收貨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2)提存權。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收貨人不明”,既包括收貨人下落不明,還包括在貨物運輸終止時,托運人并沒有向承運人指明收貨人是誰,承運人向托運人通知請求其作出指示,而托運人逾期沒有作出指示的情況。
(3)留置權。收取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如承運人為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墊付的報關費等)是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民法典第836條是什么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我國法治建設發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條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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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托運人、收貨人,也就是應當支付運費的人如果不支付費用,則承運人有權留置貨物,當然了如果雙方事先有約定的可以依照約定。
如果貨主起訴,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有理而不去應訴,他起訴你應訴就是了,反正法律有規定,對方不支付運費,違約在先,你方做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后邊要么調解,要么判決,對方支付運費后你方返還貨物就是了。
民法典836條講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國內水路運輸承運人貨物留置權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承運人的權利和收貨人的權利,平衡保護水路貨物運輸市場和貨物貿易市場的有序發展。貨物留置權的權利客體問題圍繞著留置物的權利歸屬展開。由于貨物留置權來源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因此,承托雙方對擔保債權范圍約定的合理性就需要加以考慮。貨物留置權的行使方式和程序包括承運人通知的義務、承運人對留置物的保管照料義務、承運人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協商義務、承運人拍賣變賣留置物的權利和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物拍賣款或變賣款的分配順序等。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