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優生優育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省實行衛生健康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衛生健康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按照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人口規模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健康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適齡婚育、優生優育的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推動構建新型婚育文化。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最新廣東省最新計劃生育條例
關于廣東省最新計劃生育,現在仍然使用的是02年頒布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你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九條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民族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五)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七)夫妻雙方的戶籍均登記為村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二)戶籍登記為居民委員會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準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引產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違法收養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的育齡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周年內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本人自愿將戶籍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愿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二十二條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并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 (四)少數民族夫妻均為農村居民,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二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間應當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間隔期規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歲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 (二)經病殘兒醫學鑒定并經批準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第二十四條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為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選結扎措施。 第二十六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而懷孕的,應當及早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妻采取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廣東計生條例
廣東計生條例2021
廣東計生條例2021, 根據條例,女方在國家規定的98日產假基礎上,再享受80日獎勵假,總計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廣東計生條例2021,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計生條例1
12月1日上午,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明確了新增父母育兒假、獨生子女護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等內容,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梳理發現
計生條例的這五大變化
與你密切相關!
變化一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條例簡化再生育管理,明確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
變化二
無需再交社會撫養費
條例刪除與三孩政策不相適應的制約措施,包括刪除社會撫養費征收、婚育證明違法責任和強制執行等內容。
變化三
新增育兒假護理假
根據條例,女方在國家規定的98日產假基礎上,再享受80日獎勵假,總計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
新增育兒假,規定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兒假。
為緩解獨生子女照護父母的壓力,條例明確,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每年有5日護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療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假。
變化四
養娃有壓力,政府來分擔
條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級政府應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配租公租房時,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鼓勵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
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變化五
托育將更加方便
條例明確,要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學校、商業樓宇及青年女職工集中的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開放。
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適齡幼兒。
廣東計生條例2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12月1日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決定當日公布并施行。
在強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增設父母育兒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廣東省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同時,修改后的條例明確,政府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明確對配租公租房時給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適當照顧。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此外,修改后的條例提出,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并明確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規劃配建要求。
修改后的條例還明確,保障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增設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記者注意到,廣東此次修改計生條例,刪除了與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制約措施,包括刪除不實行計劃生育違法、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超生、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等表述;刪除全部關于社會撫養費征收及相關處罰、處分、強制執行等規定。
廣東計生條例3
12月1日上午,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規定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子女三周歲以內的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兒假,虐嬰相關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并新增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等內容。相關規定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兒假和產假兩者是有明顯區別的。產假是指在女性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育兒假則是父親和母親都可以享受的養育孩子的假期。如果只是單純采取延長產假方式,有可能進一步加劇女性職場競爭弱勢。當前很多企業不愿意招收女員工,就是因為女性要面臨生育問題。假設生一個孩子休半年產假,全面三孩就得至少休一年半產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很多企業考慮到用工成本,會不可避免地歧視女性,也使得女性更加不愿意生育,造成惡性循環。
如果說生孩子是女性為主的事,養孩子則是夫妻共同的任務。廣東沒有增加產假,而是增設男女共享的育兒假,正是改變舊觀念、促進男女平等的有力措施。當前很多家庭是“喪偶式育兒”,母親被迫獨自承擔起養孩子的全部重任,“生、養、教”一條龍服務,父親在家庭養育的角色中嚴重缺失。讓父親參與育兒,有利于促進親子關系,增加男性對撫育后代的.責任感,體會女性生育的辛苦,也有利于父親自身的身心健康,實現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和諧。
更重要的是,如果聘用男性和女性都要給予同樣長的育兒假,那么,用人單位將不會認為聘用女性的用工成本遠高于聘用男性,會更關注于聘用的人是否適合所在崗位,從而消除對女性的就業歧視,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
當然,相關政策在照顧員工利益的同時,也要更多考慮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比如科學計算休假成本,形成合理的社會分擔機制,切實減輕用人單位成本,從而避免育兒假成為“政策請客,用人單位埋單”的一紙空文。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