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前期物業服務規定,民法典948條包括前期物業合同嗎?
民法典前期物業服務規定,民法典948條包括前期物業合同嗎?
包括。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民法典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在房子交付之前,都會由開發商代理物業,也就是所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次《民法典》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在后期交付使用過程中,為確保物業的服務質量,《民法典》規定,物業不得將其應該提供的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是通過分解后分別委托給第三人。而對于物業公共部分的收益,更是有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物業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在關于物業費方面,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為借口拒交物業費。但是,前提是物業必須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按期公布各項支出、收入恰恰是《民法典》中“物業合同”的規定部分,因此,假使物業沒有向業主公布這些,業主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有權拒交物業費。
在《民法典》內,也明確地指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對于換物業的,《民典法》要求新的物業公司來了以后,原物業公司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并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同時配合新物業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對于新的物業沒有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民法典中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其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此外,民法典還對小區共有財產的處理問題給出確切答案。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也就是說,物業利用電梯廣告、公共停車位收取的廣告收入,剔除經營成本,剩余歸業主所有,業主可以平均分配或者共同用于小區建設
2021民法典關于物業管理的條文?
民法典物業費新規定
關于物業費的管理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這就是說,物業公司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和支出明細,并且及時向業主匯報,而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共同資源獲取的利益,也必須與業主共享。如果物業公司未能完成承諾的服務要求,業主也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當然,若物業公司沒有違反任何規定,并且小區也共同決定聘用該物業公司,個別業主也無權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物業費新規定
01空置房應不應該繳納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主要是針對房屋的服務,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協議提供了相關的物業服務,即履行了合同約定之義務,業主則不能以未入住為由而不繳納物業費。
02沒簽物業服務合同,也要交物業費嗎?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 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自收房(收到收房通知,業主自身原因未收房,以通知的期限日視為收房)時起,即占有、使用房屋并享受物業服務,應當交納物業費。業主如果以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03低樓層業主可以不支付、電梯養護費和保潔費嗎?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低樓層的業主不能以不使用電梯拒絕支付電梯養護費,也不能以不需要接受保潔服務拒絕支付保潔費。
04物業服務太差、我為什么要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所以一般情況下物業費是必須得交的。如果業主認為有物業服務存在問題,應該與物業管理公司好好協商解決,必要時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好比所有業主的管家,在保障業主居住環境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如果有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確會給業主帶來很多困擾。不過這種情況業主不應該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消極抵抗。試想如果大家都不交物業費,如果物業公司運營經費不足,那么物業公司對小區的維護管理很難維持,這將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與此同時這會加深業主與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嚴重影響雙方在小區內和諧共處。
業主若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不滿意,應通過正常途徑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解決,也可就存在的服務問題向業主委員會反映。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民法典物業公共收益最新規定?
公共收益為全體業主共有,具體由誰支配需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投票決定。
在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受委托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代為管理該小區的公共收益;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大會可自行決定公共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或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目前一般都是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并由其決定公共收益的用途。
民法典對物業費不交有什么約束?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雖然是第一部法典,但卻并非是對前面所有立法的大變更或推翻。很多立法條文其實原先在合同法、物權法、民法總則等都有所規定,只是將大多數法律整合在一起。真正意義上增加或改動的條文并不動。
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這個主要規定在民法典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章節。原先合同法是沒有物業服務合同這一章節,現在單獨規定還是相對好。當然,我們的物業管理條例等也有關于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關于物業費的事宜,主要規定在第九百四十四條。
我們可以看下這個條文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規定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這個在之前已經算是已經相當明確,不得使用這樣的形式。民法典直接在立法中予以明確,這個自然是更好。至于物業費的繳納問題,但凡跟物業公司打過官司的基本都知道什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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