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7條案例,作為繼子在法律上還有贍養義務嗎?
民法典1067條案例,作為繼子在法律上還有贍養義務嗎?
親生父親去世,繼母改嫁。但是當繼母無依無靠需要贍養的時候,山東青島的漢子李成金(62歲)毅然地站出來!無怨無悔地承擔起了繼母的飲食起居。一轉眼,已經是十九年前就已經開始了......最終獲評“山東省十大孝星”!
贍養確信無疑地說是我們人類延續的根基。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是我們自幼就接觸到的人生哲理。樸素、深奧又是至簡的人生哲理。但是現實中我們又有多少人已經忘記了我們的根基呢?
因為贍養自己的親生父母,兄弟姐妹都能夠大打出手、老死不相往來的真實故事一次次地上演。但是看完山東青島漢子李成金的故事,我們收獲最大的就是人性的善,我們每個人內心都擁有的我們本來的人性之善!
繼子有贍養繼母的義務么?我們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帶著以上兩個法律問題,我們進入我們今天的故事。
(被評為山東省十大孝星的李成金)山東青島漢子李成金:在青島膠州市里岔鎮胡家村,談起村民李成金,但凡聽說過他的人無不豎起大拇指,因為他贍養老人的事情。他贍養的老人叫李澤,是他的繼母。而且是已經改嫁他人的繼母!最主要的是這一養就是十九年......
1、繼母李澤一生的坎坷經歷:
李成金告訴采訪的記者:繼母李澤一生特別坎坷,她共結過三次婚。他的父親李均祥是繼母的第二任丈夫。1958年,李均祥在洋河鎮河西郭村糧所工作時,經人介紹認識了剛離婚不久的李澤,當時的李均祥已經步入中年,和前妻生的四個孩子最大的11歲,最小的李成金才5歲。
繼母就是在自己父親拖家帶口,最困難的時候,毫無怨言地選擇了父親。繼母李澤清楚地知道,她自己嫁過來將會面對一個什么樣的局面。四張嗷嗷待哺的嘴巴,在當時的年代,是一個很恐怖的事情。
父親在和繼母李澤結婚后,父親李均祥辭掉了糧所的工作,回到老家胡家村,靠種地掙工分維持生活,在那個物資匱乏的年代,家里有點好吃的,李澤從來都留給丈夫和孩子,自己舍不得吃一點兒,而年齡最小的李成金最受寵愛。
(掙工分吃飯的年代)童年給李金成留下的印象不是苦,是被父愛、母愛包圍起來的。繼母與父親沒有再生孩子。但是繼母把李成金他們四個人都當做自己的親生孩子。想盡辦法保障好孩子們的吃喝穿。一家人雖然清貧,但是融洽!愉快地生活了三十多年。
一直到1990年前后,父親李均祥因病去世了。一大家人幸福地生活了32年。當時,這個家庭的四個孩子包括李金成都已成家。繼母李澤孤獨的一個人過了兩年。繼母李澤不愿意打擾孩子們。兩年之后,孤獨、孤苦的李澤選擇了再次改嫁,離開了李家。
2000年,李澤改嫁的老伴去世,李澤也被第三任丈夫的家人趕了出來。69歲的李澤一下子失去了依靠,她無兒無女,沒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連最基本的吃飯、看病都是問題......
(瞬間成了孤寡老人的李澤)2、李金成夫婦的選擇:
采訪的記者了解到:得知繼母的情況后,李成金夫婦沒有猶豫,立馬到城里將繼母李澤接回了胡家村的家里照顧。而面對繼子李金成的孝心,李澤心里十分矛盾,因為李金成是她的繼子,他們沒有血緣關系,并且她在七年前早已改嫁他人,如今這般境遇再回去不是給孩子添麻煩嗎?
這其實是一個母親內心深處的愛。即便是自己已經到了離不開別人照顧的時候,也可以說是到了自己生死存亡的時候了。但是作為一個母親,她最先考慮的還是不愿意給孩子添麻煩......而且是優先考慮到了自己再次改嫁對孩子的影響。
三十多年的撫養養育之恩,老伴去世后兩年的孤獨孤苦,寧愿自己遭受孤苦都不愿意麻煩孩子的獨自忍耐。繼母李澤都忘了。她只記得,在自己這般境遇下,給自己的孩子丟人了,更是給孩子添麻煩了.......
(李澤成老人)殊不知,法律明文規定:她有權利享受李金成等四個孩子們應該的法定的贍養!
繼母曾對我有養育之恩,她都這么大年紀了,我不養她誰養她,別人怎么說不重要,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憨厚樸實的山東青島漢子李成金說!
這幾句樸實又隱含人生至理的話,只是出自一個沒有什么文化的農村漢子!只能說這就是人性,人性中最美的善......說到做到的李金成日復一日地實踐著自己的簡單又深奧的幾句話!
每天一早,李成金會早早起床,為母親洗臉、梳頭,做早餐,雖然如今自己也已經是一位60多歲的老人,可是對于他來說,每天最重要的事就是照顧好自己年邁的繼母。2014年臘月下了一場大雪,繼母出門時不慎摔倒傷了骨頭,從那時起,老人就再沒下過炕,自此,李成金對他的照顧比從前更加細致入微。
老人大小便不能自理,李成金每天早晚都守在繼母身邊,端屎端尿,從來沒有嫌棄過。為了讓繼母不寂寞,他一有空就和她談心、說笑話,晚上為了更好地照顧老人,李成金就睡在她旁邊,夜里老人一有動靜,他就趕緊起來看看有什么需要,繼母傷后的這一個多月,因為半夜要不時地起床,他睡覺都是穿著衣服睡的......
(悉心照料的李成金與繼母李澤)3、盡管自己也比較拮據,仍希望能讓老人安享晚年:
其實,李成金自身的生活也不是很寬裕,5年前,妻子因癌癥去世,為了給妻子治病,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變得更加拮據,即便如此,李成金還是想盡辦法讓繼母生活得更好一些。
冬天怕老人冷,李成金還專門在炕頭邊加裝了土暖氣;
老人摔斷了腿沒法下炕,李成金就給繼母買上手機,使她在不便時能隨時找到自己;
老人愛聽茂腔和京劇,李成金就給她買來能聽京劇的MP3,不僅能聽戲還能看戲,在白天沒人陪伴她的時候也不會太寂寞......
受到父母的影響,李成金的孩子也盡自己所能地協助父母照顧奶奶。即便是孩子們與奶奶李澤的相處不多。但是懂事又孝順的孩子們,還是把李澤當做自己的親奶奶孝順。
這就是榜樣的力量;這就是愛的傳承;這就是人性最美的時刻……
(榜樣的力量)一說到繼子李成金和孫輩的孝順,李澤老人的眼里就泛起了眼淚,她覺得繼子跟自己沒有血緣關系,即使不養老也沒有什么可指責的。可是李成金卻讓自己衣食無憂、安享晚年,實在難得,自己的心里很暖和。這種暖和的感覺,應該就是李成金小時候的那種溫暖吧!
說這話的時候,顯然李澤老人已經忘記了自己撫養孩子們的過去了!認為自己當年撫養孩子是自己應該做的事情。是不需要回報的。
對于贍養改嫁繼母的這件事,李成金沒有用過多的話去解釋。李成金最后對記者說:雖然我的父親去世了,但是繼母曾對我也有養育之恩!因此,只要她還在,就應該養,就應該讓她幸福地度過晚年生活。
樸實又擲地有聲的話語,折射出的是李成金夫婦萬丈光輝的善良之光......
(善良能夠發出耀眼的光芒)(李成金在悉心照料繼母李澤)
4、小結:
問一句過來人:您是如何照顧您自己的年邁的親生母親?
問一句自己:將來我們父母老了,我們會如何去做呢?
李金成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給了我們答案!我們是誰生的?我們是誰養大的?善待贍養我們的父母,就是善待我們自己,這就是我們人性中最原本的樣子......
2015年10月21日,第十屆“山東省十大孝星”和“山東省十大孝星提名獎”揭曉,青島市膠州里岔鎮胡家村62歲的李成金老人當選“山東省十大孝星”。
(實至名歸的李成金老人獲獎)法律法規對于繼子繼母之間贍養的權利義務:最早的《婚姻法》對于繼子女與繼父母有詳細的規定。而且隨著2021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相關規定,再一次明確地接納了之前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該規定成為目前規范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規范。
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意思就是繼父或者繼母有撫養非自己親生孩子的義務,同時也享有被撫養孩子的贍養。此撫養、贍養關系在法律上被視同于親生父母或者孩子。
(民法典)但是:
假如繼父或者繼母故意沒有盡到自己該盡的撫養義務,孩子們有沒有贍養的法定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均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但沒有自然血緣關系,故屬于姻親。
此時的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為共同生活型關系: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系。那么此時的繼子女就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如案例中的李金成就是此類。
但是在共同生活中,假如繼父母未盡到法定的撫養,甚至是虐待、遺棄繼子女。那么此時繼父母的法定被贍養權也就隨之消失!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無贍養義務取決于有無撫養關系)假如繼父或者繼母組建家庭時,孩子們已經成年或者成家立業,不需要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那么年老時繼父或者繼母可有被親生孩子贍養的權利?
此時的繼父母與非親生孩子們之間的關系可以叫名分型關系: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所以僅僅是名分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
所以此種情況下,繼子女們就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撫養關系的認定)撫養關系的認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撫養關系的認定很簡單。就是看繼子女的長大成人過程中,繼父母有沒有撫養孩子。包括日常飲食起居照顧,教育出資等等。一旦有完全的撫養或者部分的撫養,子女們就有完全的、部分的贍養義務。
同時,繼子女履行了贍養義務后,才享有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權利!
寫在最后:現在社會中越來越多的重組家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是說到底,不管是親生父母還是繼父母,對孩子們都是一樣的,都是用心換心!尤其是繼父母,想要孩子們的真心,就要拿自己的真心換。
(真心換真心)案例中的李成金就是如此,雖然父親去世后,繼母再次改嫁,但是依舊不影響繼母在李成金內心里對母親的定義。這就是李成金幼年時,繼母李澤用自己的真心換來的李成金的真心。讓繼母李澤失去勞動能力的時候,繼子李成金毅然地站了出來!
贍養糾紛時時刻刻在上演。但是我們作為父母,要求孩子們贍養我們,我們都應該摸著自己的良心,問問自己。自己在孩子們小時候付出真心對待孩子了么?如果我們父母年輕時,根本不管孩子的死活,現在自己老了,又厚顏無恥的反過來被贍養。我們作為父母,良心不會痛么......
我們鼓勵越來越多的李成金一樣的孝子,同時我們父母也需要把我們的責任義務盡心盡力完成。也就是真實故事里的繼母李澤!我們才有資格享受我們子女們的贍養照顧。不管是法律還是道德亦或者是倫理,權利義務都是對等的。不勞而獲永遠是可恥的,不受法律保護的!
相信榜樣的力量,我們作為父母,一言一行都是孩子們眼里的榜樣!我們帶好了頭,孩子們就跟著學,跟著做!
(我們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孩子的榜樣)我是法與生活手拉手,全文結束,共計4250字。贍養與撫養是對等的。真心換來的一定是真心。感謝您閱讀評論轉發。謝謝。

民法典1067的內容是什么?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11歲孩子撫養權怎么判案例?
一、11歲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11歲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判給經濟條件好的一方進行撫養。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二、對孩子的撫養權可以放棄嗎?
不可以放棄。
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對于父母離異子女的撫養問題,《民法典》第1084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監護權。受撫養權是兒童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財產而消除。以放棄財產達到放棄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實質上侵害了兒童受撫養權。
對于孩子的撫養權,父親或者是母親是不可以放棄的,因為這是父母的責任也是法律義務。如果雙方爭取撫養權的話,一般就是判給有益于孩子成長的一方。
民法典第1067條解讀?
民法典第1067條是關于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1067條規定兒媳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從上述規定看,只是規定了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與贍養問題,沒有涉及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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