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型債權案例分析,債權是我欠別人還是別人欠我?
民法典型債權案例分析,債權是我欠別人還是別人欠我?
別人欠你錢,你是債權人。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債權的相對性指的是什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民法典債權篇?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權的平等性舉例?
債權具有平等性。
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點。數個債權人對于同一債務人先后發生數個債權時,各個債權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正因為債權具有平等性,在債務人破產時,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不論其債權發生先后只能按其比例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
舉例:甲身負巨額債務,分別欠乙10萬元,欠丙15萬元,欠丁20萬元。
這三個債權同時存在。如果甲最后財產只剩下20萬,也不能說,只還給其中一個人而忽略了另外兩個人的債權。甲破產時,要按照比例償還債務。
民法中的債權屬于什么權?
概念
1.債權是相對權,他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效力。
債的產生:契約合同、協議、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
債的消滅: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2.債權關系
例如:A向B借了100元現金,并給B寫了一張借條。
此時A是債務人,B是債權人,A和B就形成了一種債權關系。而債權人B如果想要主張自己的權益,那么是需要債務人A來進行配合才可以達成的。
債權關系的特征
1.一種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2.基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債權與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3.一種用于保障財產流轉的動態的財產權利。
物權與債權的相對化
作為現代財產權的兩大重要部分,債權與物權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因此他們存在著相對化。
從債權物權化的角度來說,債權已經逐漸具有了物權的,如法定性、排他性的部分特征。
例如:預告等級制度令經過預告等級的債權具有一定的物權效力。
而從物權的角度來看,如相對性、意定性等原本屬于債權的特征也逐漸出現在物權的范疇內,例如:物權的證券化就讓這些證券所代表的物的物權的決定性逐漸淡化。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在現代財產關系的實際應用中,債權與物權之間的界限已經逐漸模糊,二者存在著相互的影響關系。
例如:債權法對于物權關系的類推適用,債權請求權在原則上可以類推適用物權請求權,當
物權法沒有規定時,可類推適用同為救濟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
物權與債權作為財產權的兩大組成部分,二者間的聯系是無法用簡單的分類與區分進行割裂的。是不存在具體而清晰的界限的。
例如:現實中物權內部不同物權的物權程度同樣存在查一,物權中的優先權甚至接近于債權,而債權之中的租賃權由于債券與物權的相對化而更加接近于物權。
過于割裂兩者的關系,主張某種權利屬于物權或債權是無意義的行為,相反的,根據具體發生的情況與事實對于具體權利所應具有的具體權利進行個別的判斷也許是更加有利的。
參考文獻:
《民法學原理》. 張俊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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