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禁止高空拋物嗎,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拋物行為所規定的公安機關職責內容?
民法典禁止高空拋物嗎,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拋物行為所規定的公安機關職責內容?
民法典中明確提到“公安”的條文有三條,分別是:1. 拾得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
《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315條至31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遺失物后,對于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對于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在保管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2. 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民法典》第1106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3. 負責查清高空拋物、墜物責任人
《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條文未明確提及“公安”,但內容與公安機關職責任務密切相關的規定
1. 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1005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第七編“侵權責任”中,明確了對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原則。
2. 出生、死亡登記和姓名登記
第15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扶養人姓氏或者不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1016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 宣告死亡
第46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4. 禁止高利貸
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5. 維護運輸公共安全
第818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6. 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1038條規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信息收集者、控制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照規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7. 保密義務
第1039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8. 侵權自力救濟
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