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車事故賠償(中國動車事故最慘一次的賠償金額)
動車因故停運,我的損失找誰賠償?
車站會讓你選擇——全額退票,或者換乘別的車次。換乘有可能不是當天,有可能無座。你真不開心,可以去告,不過鐵路部門會告訴你,停運是因為不可抗力。
火車一般都是因為極端天氣導致線路中斷,無法行車,才會售了票卻臨時停運。出現這種無法抵抗的因素,誰也不想的。
對于這種高鐵、動車等延誤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這種事故屬于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消費者如何進行索賠,應當依據《合同法》關于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在本次高鐵延誤事故中,承運人即鐵路一方違反了《合同法》的這一規定,造成了旅客的損害,構成違約責任。
第二,按照前述的實際情況,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因邯鄲市供電公司管轄的辛肖線220千伏上跨京廣高鐵電力線脫落,造成京廣高鐵邯鄲東至安陽東間設備故障,因而高鐵列車延誤。對此,鐵路方面可能認為造成延誤的原因是在第三人。
是供電企業的責任,而不是他們自己的責任,因而不予賠償。這種主張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對此,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即:“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這就是違約損害賠償中的第三人原因。應當說明的是,對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的規定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是不同的。
《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是違約一方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的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人不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侵權責任法》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定中,沒有對高速運輸工具損害賠償的第三人原因作出規定,是否適用第28條規定,并不明確,因為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損害,都沒有規定免責。
而是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承擔責任后進行追償。進行比較,高速運輸工具損害也是無過錯責任,適用第28條規定免責,存在解釋上的困難。鐵路企業主張侵權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8條免除責任,也不容易成立。
第三,本次大延誤,鐵路企業對旅客究竟應當賠償多少,并沒有先例可循。我的看法是,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確定,承擔一個比較合適的固定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借鑒航班延誤的做法,考慮到乘客在延誤期間的遭遇和精神痛苦,我傾向于在500—1000元之內確定賠償數額比較適當。
第四,有人提出,此次高鐵大延誤,不僅構成違約責任,也構成侵權責任,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此,我的看法是,適用侵權法確定賠償責任當然有優勢,對保護旅客有利,因為侵權責任有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不過,從目前情況看,損害似乎還是在違約范圍之內,如果旅客的健康權有明顯損害的,例如因為中暑而健康受損,可以認定為侵權,構成責任競合,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旅客沒有明顯的健康權損害,還是應當在違約責任中確定賠償責任,比較穩妥。

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目前各國規定的發展趨勢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采用的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發展到嚴格責任原則,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以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溫州動車事故賠償金是50萬還是100萬元?
溫州動車事故賠償金是50萬。
據溫州市委、市政府最新消息,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遇難者賠償協商工作取得進展。經過當地善后處理“5+1”服務小組與與遇難者林焱的家屬初步談妥,賠償金額50萬元。
擴展資料:
2011年7月23日19時30分左右,雷擊溫州南站沿線鐵路牽引供電接觸網或附近大地,通過大地的阻性耦合或空間感性耦合在信號電纜上產生浪涌電壓,在多次雷擊浪涌電壓和直流電流共同作用下,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采集驅動單元采集電路電源回路中的保險管F2(以下簡稱列控中心保險管F2,額定值250伏、5安培)熔斷。
熔斷前溫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轄區間的軌道無車占用,因溫州南站列控中心設備的嚴重缺陷,導致后續時段實際有車占用時,列控中心設備仍按照熔斷前無車占用狀態進行控制輸出,致使溫州南站列控中心設備控制的區間信號機錯誤升級保持綠燈狀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溫州動車事故達成首個賠償協議 遇難者家屬獲50萬元
做高鐵要是發生事故乘客受傷會賠錢給乘客嗎?
會的。不管是高鐵還是普通的列車 ,發生事故如果人員受傷,傷者會在醫院給免費治療的 。傷者的誤工費等會按照國家標準給予賠錢的 。
D2809次動車脫軌:2乘客在ICU搶救,乘客的醫治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兩乘客在ICU進行搶救,我認為該醫藥費應由動車公司,來進行承擔,但是如果該乘客買了保險之后,還應該有保險公司進行承擔。
首先,身為乘客,他在進入動車之后,他已經買過了車票,當他進入車上的那一刻起,他就已經把自己的生命和這輛車綁在了一起,他選擇上了這輛車,該動車就應該為每一個乘客進行負責,D2809次動車脫軌,可能是因為動車本身的原因,機動車本身有問題才導致的脫軌,所以這部分應由動車公司進行來負責,如果是由動車本身出現的問題,動車公司可再向出口商進行商討協議。 如果是因為該動車的駕駛員在動車駕駛中出現了過失而導致了動車出軌,那么,該駕駛員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但是駕駛員畢竟是動車公司的一員,所以最主要的責任還是該動車公司所以我認為該動車公司應該為乘客的醫治費來承擔。
另一方面該乘客在買票的時候如果購買了意外險,那么,一旦這兩位乘客在出現了事故的時候,保險就會立即生效,兩位乘客提交了有關的證據和文件之后保險公司經過核實之后有必要對兩位乘客進行索賠,所以保險公司也應該為乘客的一致費來承擔一部分,具體承擔的多少要由該乘客的保險范圍來確定,因此,如果該兩名乘客都購買了保險,那么保險公司也應該承擔一部分醫藥費。
動車脫軌是整個社會都不想看到的現象,但是意外已經發生了,兩名乘客君,在icu進行搶救,當意外來臨的時候,生命就顯得格外的脆弱,所以無論是動車公司還是保險公司希望你們能夠為兩名乘客的醫藥費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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