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紹(民法典第一頁)
你看了嗎?《民法典》里關于房產的這些事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了,可以說《民法典》是每個家庭的必備之書,因為只有懂得法律才可以讓我們在糾紛中避免吃虧,減少生活中不必要的損失,還可以維護我們的正當合法權益。《民法典》全文共1260條,在這里小編就一一羅列出來了,下面主要給大家介紹《民法典》中關于買房賣房新增的多項規定,在買房賣房時一定要避開這些坑。??
一、房產交易時不可“跳單”??
《民法典》第964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中介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第965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房產經紀人憑啥一單收十幾萬?《民法典》從法律層面肯定了行業的價值。
不過也有律師表示,實際商業場景中,對普通客戶事后追責意義不大,還是應當規范操作流程,做好事前防控。專業服務是獲得客戶認可的必要前提。
二、有“居住權”的房需謹慎買??
《民法典》第366條:“房主可以根據約定或者遺囑,為自己名下的房子,給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對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權”概念,即房主可以通過合同、遺囑,為特定對象設定居住權。有了這塊“免死金牌”,在規定時間內,任何情況下住房人都有權住在房子里。
這條規定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弱勢群體,如避免老人把房子交給子女后,反被掃地出門這類情況。當然,居住權也會降低房產交易價值。房產經紀人應當提前查明情況,以免產生糾紛。
三、購房可設置“檢驗期”?
《民法典》第621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消費者交錢拿房后,發現公攤面積縮水、物業服務減少,實在令人鬧心。這項規定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檢驗期有2年時限,超過2年沒提出問題,則默認驗收合格。
四、被抵押的房屋也能過戶??
《民法典》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過去賣房,需要等抵押到期,現在省去了這一環節,無疑有利于二手房交易。房產經紀人在操作時,同樣應先查清房產抵押情況。
五、70年產權到期后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359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規定只針對住宅建設用地,非住宅用地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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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賣房不能成為趕人理由??
《民法典》第725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房東兒子要結婚了,房東資金周轉困難……每個理由,都可能讓在外租房的打工人露宿街頭。新規定要求房東賣房,必須提前通知租客;且價格相同時,租客有優先購買權。若遇到房東臨時趕人的情況,租客可理直氣壯地拒絕。
七、小區公共收益屬于業主??
《民法典》第274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不知道多少人曾被電梯里的魔性廣告洗腦。業主忍受精神污染,物業公司坐收漁翁之利。《民法典》明確指出,這些收益屬于業主。下次再看到洗腦廣告,不妨去查查物業的賬。
八、離婚時視具體情況分割財產?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是座圍城,結婚難,離婚更難。《民法典》給協議離婚設定了30天冷靜期,同時對婚內財產認定,離婚財產分割也有新規定。有兩點特別要注意:一是無論婚前婚后,父母給一方購買的房子,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后不能分割。二是離婚財產分割時,要參考雙方實際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比如男方婚內出軌,女方應當分得更多財產,反之亦然。
九、這些人也能繼承遺產??
《民法典》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典》放寬了遺產繼承人范圍。侄子侄女能繼承叔伯遺產;城鎮戶口子女可繼承農村戶口父母房產;胎兒、出嫁的女兒,也有相應繼承權。《民法典》還尊重老百姓樸素情感,規定那些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小編結語:綜合來看,《民法典》中新增的許多新規定,將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例如小編上面匯總的內容可以看出,此次新的法律條例無論對于我們消費者賣房而言還是對于提供居間服務的中介行業來說,都有里程碑的意義,這對于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和行業的正向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護的基石。
(來源:臨高誠房網)

民法典關于房屋租賃的相關規定
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能出租;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提異議,提異議時間為6個月;房屋權屬有爭議或被查封,可以退租;租房人享有優先租賃權,不用擔心租期到了被趕出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對于房產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于房產的規定如下1、一方個人財產所得的房產,由其個人享有一般不予分割,另有約定的除外;2、雙方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新民法典關于房產是怎么規定的
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的規定是:如果是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新民法典關于房產的相關規定
1.房屋產權70年,到期自動續約。購買新房時,會在產權證上看到產權年限為70年。嚴格來講,70年房屋產權指的是房屋所占土地使用年限,而房屋的使用年限并沒有規定期限。商品房的房屋使用年限一般是從開發商拿地那天算起,一般來說,新房實際到手的產權年限并沒有70年。現在法律規定,住宅產權70年到期后,自動續約,續期費用的交納或者減免,屆時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非住宅的產權,目前尚未明確。這意味著,住宅土地使用權期滿后,自動續約,無需擔心,同時,續期是否會有費用,現在尚未可知,也有減免的可能。
2.婚前父母幫忙買房,屬于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在結婚前買的房子,有單方面父母出資購買,給兒子或者女兒買房,則屬婚前個人財產,若明確是給倆人的除外。若是夫妻在婚后父母在出資買的房子,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兩個人。婚前,一方父母出錢買房,另一方父母出錢裝修,這種情況尚未明確。
3.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歸業主享有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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