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區物業(民法典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
2021民法典物業新規
《民法典》從1月1日正式實施后,很多方面都做了重新定義,今天我們說一下,民法典實施后,業主可以享受哪些權益。
權益1:
公共區域的收入應由小區所有業主共有。社區中的電梯廣告,公共攤位的出租,公共停車位的出租或臨時停車都有收益,這些收益為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權益2:
業主擁有對物業費的知曉權。“新規”明確指出,小區的物業收費表必須由物價局審查并批準,并且,業主有權檢查收費表和價格是否合法;
權益3:
業主有更換物業的權利。當然,有一定條件。它要求2/3的所有者參與投票,并且一半的人同意取消或換物業。這不僅可以有效地保障業主的基本權益,而且可以迫使物業提高其服務質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物業管理的規定如下: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民法典物業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條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提供的是小區公共事務管理服務,即對小區內環境、衛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維護。因此,即便沒有實際居住也應當交納物業費。目前也有一些物業公司為沒有實際居住的業主辦理“房屋空置”,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
2.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業主們應當注意保留或固定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還明確規定,物業公司不能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應充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和第九百五十條條文解讀:
1.如果對小區開發商委托的前期物業公司不滿意,是有權更換物業公司的。對更換后的物業公司仍不滿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等事項。
2.在物業公司交替期間,原來的物業公司還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條 【物業服務人的后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民法典物業新規
民法典物業新規:《民法典》規定: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投放的盈利,業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條規則:物業運營管理業主共有局部,可從收益中扣除合理本錢,剩余收入歸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對物業收費最新管理規定
民法典對物業收費最新管理規定如下:
1、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等;
2、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等,與業主的生活品質有著莫大的關系,以往業主不滿意物業時只能忍氣吞聲,生怕物業今后給自己穿小鞋,然而從今年起,業主如果不滿意物業的服務,是可以選擇更換物業的,這將大大提升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以及人們的生活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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