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務工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補貼怎么申請)
外來務工人員如何開外來人口就業證?
可以找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出證明。在工作地點的社保局開具。
只要在工作地點有繳費,讓單位開個介紹信,再加上身份證復印件,帶去社保就能開證明了,或者是打印對賬單。詳細信息如下:
一、辦理外來務工人員證明:
《就業證》須由用人單位辦理,外來務工人員個人不能辦理,程序如下:
1、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提出使用外來勞動力用工申請;
2、經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審批后,開具居住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使用外地務工人員《通知單》;
3、用工單位持《通知單》,并提供《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出人員花名冊》、照片到暫住地職業介紹中心辦理就業證。
擴展資料
1、就業證要求
有就業要求的其他勞動者,持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居委會證明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流動就業的省內農村勞動力,持身份證和相關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地或求職所在地市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填寫《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就業證》;流動就業的外省農村勞動力,持身份證和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求職所在地的市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2、就業證用途
由就業轉失業的城鎮勞動者,憑本人身份證和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填寫《XX(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領取《就業證》,由工作人員在失業情況欄進行記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持《就業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已招用的城鄉勞動力、但未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的用人單位,應持新錄用人員花名冊及時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證》及用工備案等相關手續。
《河北省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由本人領取《就業證》時填寫,由發證機構的工作人員輸入微機,為逐步實現全省聯網、信息資源共享打基礎。
求職人員無論以何種途徑就業后,用人單位需持被錄用人員的《就業證》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用工備案及社會保險等手續,續填被錄用人員的《XX(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者求職錄用登記表》中錄用單位情況,由工作人員在《就業證》就業情況欄進行記載。
外來務工人員是怎么界定的
外來務工人員通常指的是外地來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員,和農民工含義相近。一般泛指建筑行業,搬運行業等等技術含量低,體力勞動為主的從業人員。
戶口在外地,本地有房屬于外來務工人員嗎?
你這樣理解也沒什么問題,因為你戶口在外地,頂多是你在這邊買了房子而已;也屬于外來務工的一種。
珠海市外來務工人員勞動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外來務工人員的勞動管理,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無本市常住戶口,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政府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行政部門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五條 工會依法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進行監督。
外來務工人員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第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服從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管理。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對外來務工人員因其無本市常住戶口而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或者其他勞動條件方面實行差別待遇。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人員,必須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做好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改善生活環境等各項工作。第二章 用工管理第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后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勞務中介機構張貼招工廣告,或者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發布招工信息,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招工報名費。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向外來務工人員收取押金,不得扣押外來務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者其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在錄用后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外來務工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終止用工手續。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內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職業中毒或者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救治,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轉換工作單位的,應當依法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方可辦理新的用工手續。第三章 勞動時間和勞動報酬第十八條 外來務工人員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并應當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
醫療、伙食、交通、住房等福利性補貼和保險、勞動保護等費用應當另行計算,不得列入工資。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確定每月發放工資的日期,按時發放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按期支付外來務工人員工資的,應當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但當月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日。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應當發給有關外來務工人員停工津貼。停工津貼不得低于市、縣(區)政府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第四章 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衛生條件。
用人單位職工食堂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集體宿舍應當具備基本的居住條件和合格的消防條件。第二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享受結婚假3日(晚婚增加10日),喪假3日(限于配偶、直系親屬的死亡),假期工資照發,路費自理。第二十四條 外來務工人員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治的,其工資及醫療費用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外來務工人員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給相當于3個月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和相當于6個月工資的撫恤金。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擅自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責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招用人數每人處以500元罰款(招用農業季節工的除外);
(二)擅自新聞媒介或者公共場所以刊登、播放、張貼廣告等方式進行招工的,可以每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收取招工報名費或者押金的,責令退還,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當月發放工資日期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責令支付外來務工人員的工資和賠償金,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每月支付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報酬低于市、縣(區)政府公布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責令補足外,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發給外來務工人員停工津貼的,責令補發,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用人單位自招用外來務工人員之日起15日內不辦理用工手續或者不依法辦理終止用工手續的,從超過規定期限之日起可以按每人每日處以2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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