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于結婚的忠告,民法典對事實婚姻有什么建議?
民法典對于結婚的忠告,民法典對事實婚姻有什么建議?
(1)違背男女雙方意愿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這種事實婚姻由于違背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屬于可撤銷婚姻,但這種不符合實質要件的情況是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態度,是隨著當事人的意愿的改變而改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婚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可按具備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若當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并沒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要求解除的,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應從有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的權益出發予以解除。
(2)未到法定婚齡所形成的事實婚姻。對這種婚姻原則上應一律不承認其效力,但在處理時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
(3)重婚所形成的事實婚。這種婚姻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而且有關當事人還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這類事實婚姻應一律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當然在有關當事人已離婚或配偶死亡的情況下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對待,因為其違法狀態已不存在。
(4)近親事實婚姻。由于其不利于子孫后代的繁衍,法律規定禁止這類當事人結婚,其婚姻關系無效。但當事人能夠采取絕育措施,切實保證終身不育,又不違反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可按符合實質要件事實婚姻看。
(5)有禁止結婚疾病的事實婚姻。禁止這類人結婚是優生優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婚姻當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對他們應以科學的態度和依據事實求是的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但所處理時如所患疾病已消除或治愈的,應按符合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處理。
民法典對婚姻的八個新規?
1、30日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
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
2、三種情況下支持返還彩禮
但根據《民法典》新規,符合以下情況并查明屬實,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彩禮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婚前父母幫買房不屬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對此發布相關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4、妻子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民法典》明確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撫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5、離婚后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撫養費
《民法典》明確,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6、持續性、經常性的家暴被認定為虐待
《民法典》明確: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7、全職媽媽離婚應得相應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家務補償》明確: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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