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幫助他人的條款,民法總則對救助別人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幫助他人的條款,民法總則對救助別人的規定有哪些?
您好:
一、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有哪些?
通常來講,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的救助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道德上的救助義務;一是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道德上的救助義務歸人們的良心管轄,是自愿行為,在有能力救助的條件下選擇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會道德的譴責,無強制性義務。比如一個會游泳受過救助培訓的人路過河邊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時,人們所能做得是從輿論上譴責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是有強制力的,如果負有救助義務人沒有積極地履行救助義務應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伴隨法律上的救助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為義務,并且有履行該義務的能力,而行為人沒有完全履行該義務所導致的。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的救助義務,也可以是先行行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沒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該成年人就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二、民法總則救助他人有哪些新規定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重大過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自己民事權益時同等的注意義務。這也意味著,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責,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者須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三審稿中,在正當防衛之外,增加了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因為有的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實施救助行為,但造成受助人損害時,救助人應免予承擔民事責任。這有利于匡正社會風氣,對見義勇為的救助人予以鼓勵和保護。
作為民法總則核心內容的民事權利相關內容,也在此次修改后更加充實到位,對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因征收、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力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對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是此次草案三審稿中一處頗為引人注目的改動。這就意味著,針對“救人未果反被追責”這種尷尬局面,法律終于有了說法。
根據民法總則對救助別人的規定,若該行為人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實施的緊急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行為人有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總則之中的救助行為有正當防衛、經濟避險或者是其他的見義勇為的行為。關于民法總則對救助別人的規定,是對自然人民事權利的規定。
民法典有規定老人幫忙帶了小兒子的小孩?
民法典沒有規定老人幫忙帶了小兒子的小孩,大兒子就不贍養老人。老人帶孩子憑他高興,沒有法律要求他必須帶誰孩子,如果因為帶孩子問題你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責任,這種情況法律反而有規定。想想老人為什么不給你帶孩子吧,你對老人好過嗎。
助人為樂的法律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我們在實施幫助他人的行為時,同樣應遵循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總則》指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在幫助某人時,也不能損害第三方的權利。
為了方便接受老人,卻把自己的車經常停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其行為觸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之規定,理應立即糾正。只有這樣,才符合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和合法原則。
為了把好事辦好,實現助人為樂的初衷,建議這樣的愛心活動最好依托各小區業主委員會來進行。
民法典相互幫助的規定?
《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即夫妻之間在生活上有相互幫助、扶持的義務。具體來說,夫妻間撫養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當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對方應當扶養和照顧其生活。
(2)當一方生病時,對方應當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3)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對方有擔任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4)當一方沒有固定收入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對方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費。
見義勇為法律規定?
見義勇為
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就是對見義勇為的最生動詮釋
看見有人遇到險情,
你會下意識出手幫助嗎?
小王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卻引發了更多麻煩...
民法典為見義勇為者保駕護航!
近年來,一些熱心助人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賠、追責的現象時有發生,“扶不扶”“救不救”成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民法典如何為見義勇為者開路撐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處理此類因見義勇為引起的糾紛時,我們要順乎民意,要對見義勇為者的英勇表現予以肯定,在認定其是否存在過錯時應當持寬容態度。見義勇為一般存在緊迫性,不容許當事人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因此不能苛責見義勇為者承擔通常情況下才能達到的注意義務。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中國人歷來喜歡“管閑事”,
對看不慣的事往往會挺身而出。
“好人條款”給見義勇為者吃了顆“定心丸”!
見義勇為
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
就是對見義勇為的最生動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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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熱心助人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賠、追責的現象時有發生,“扶不扶”“救不救”成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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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處理此類因見義勇為引起的糾紛時,我們要順乎民意,要對見義勇為者的英勇表現予以肯定,在認定其是否存在過錯時應當持寬容態度。見義勇為一般存在緊迫性,不容許當事人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因此不能苛責見義勇為者承擔通常情況下才能達到的注意義務。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中國人歷來喜歡“管閑事”,
對看不慣的事往往會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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