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編新增條款,民法典對動產繼承有什么新要求?
民法典繼承編新增條款,民法典對動產繼承有什么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屆時,現(xiàn)行的《繼承法》將被廢止。而《民法典》對父母的房產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轉讓給子女們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在這些規(guī)定中,有不少內容是結合當前的情況提出的新規(guī)定。也就是說,“繼承權”新規(guī)來了,2021年起,父母房產統(tǒng)統(tǒng)按“新規(guī)”處置。
變化1、新繼承權增加了兩種立遺囑方式,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先的規(guī)定
立遺囑在我國并不普及,因為在常人的觀念中,遺囑就等同于“將要去世”,有種不安的感覺。所以,很多老人即便有立遺囑的想法,也不會對遺囑內容進行公開。
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行動自然遲緩和不便,反而導致公證遺囑辦理起來更費勁,若想要變更、撤銷更是不方便。
《民法典》從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角度出發(fā),充分考慮到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實際狀況,增加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兩種遺囑形式(老人書寫不變、不會寫字等),同時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即使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xiàn)在最近、最新為準。
變化2、防止立遺囑被迫無奈,新增“見證人”規(guī)定
房價高居不下的時代,房子不但有居住的屬性,更是一個家庭“經(jīng)濟實力”的體現(xiàn)。現(xiàn)在的一線城市房價4至8萬元,二線城市房價也在1萬元以上,如果沒有父母的資金支持,年輕人想要純粹依靠自己買房子不那么容易,即便是買上房了,可能這套房子也不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有研究顯示,家庭1個孩子出生,就需要至少1套房子,隨著這個孩子成年,家里至少需要3套房子(不管是置換還是總計3套)。一套房子幾百萬元,這可是很多人半輩子才能掙到的錢。
所以為了爭奪父母房產,兄弟姐妹之間怪招頻出,如事先和父母講一些事情,影響父母判斷,并要求父母碧璽依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不然就會有嚴重后果等。為了進一步杜絕這種現(xiàn)象,《民法典》規(guī)定:打印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錄像遺囑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確保遺囑內容就是老人真實內心想法。
變化3、擴大了有效繼承人范圍及遺囑“反悔”制度
顧名思義,就是給老人立遺囑一次反悔的機會,在現(xiàn)實生活中,經(jīng)常會見到子女們不孝順父母,但是為了獲得父母的房產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給了父母們另外一道保障,有機會修改遺囑。
《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民法典》不但刪除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guī)定,而且增加“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變化4、新規(guī)增加了有效繼承人范圍
《繼承法》規(guī)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并未規(guī)定若沒有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遺產怎么辦,由誰來繼承的問題。另外,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多年輕人不愿意生育,隨著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可能很多家庭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繼承人,那么這些人奮斗一輩子的財產和房產最終將給誰?
《民法典》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基礎上,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規(guī)定。舉個例子:小明11歲時,父母雙亡,而爺爺奶奶也早已確實。小明跟著伯父長大(父親的哥哥),伯父沒有其他繼承人,若大伯突然死亡只有小明一個血親,那小明能否繼承伯父的遺產呢?按照《繼承法》小明無權繼承伯父遺產,但《民法典》就可以繼承。

2021民法典不動產繼承適用條款哪一條?
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國家保護中國公民的繼承權力和合法財產,調整以繼承產生的民事糾紛范圍,嚴格規(guī)定了繼承的時間產生效力,擴大了繼承人數(shù),明確規(guī)定了可繼承的范圍和不可繼承的范圍。
2021民法典共同財產繼承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shù)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jù)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 民法典 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shù)倪z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jīng)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最高法發(fā)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0日,最高法院發(fā)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司法解釋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
■ 與民法典規(guī)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均被廢止
最高法院副院長賀榮介紹,經(jīng)前期梳理統(tǒng)計,新中國成立以來現(xiàn)行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共計591件,自2020年6月以來,最高法院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則是,凡是與民法典規(guī)定不一致的,堅決廢止;同時,立足司法審判實踐,該修改的修改,該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確保司法解釋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tǒng)一。清理結果,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jīng)修改頒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
關于廢止的116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中,直接廢止的共89件,“廢舊立新”的共計27件。修改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則包括5類:民事類27件、商事類29件、知識產權類18件、訴訟類19件以及執(zhí)行類18件。
■ 民法典時間效力可適用“有利溯及”
同時,最高法院還發(fā)布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
首先就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問題。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而根據(jù)立法的規(guī)定,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這種情況叫做“有利溯及”。對此,有關負責人表示,民法典適用“有利溯及”,比如說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而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這樣做就更加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進和鼓勵交易。
負責人還介紹了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另外五件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
■ 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
對于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婚姻家庭領域,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首先要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wěn)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xiàn)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同時,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愿,刪除原來10周歲的規(guī)定等。
在繼承方面,負責人也介紹了亮點: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同時,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比如,實踐中經(jīng)常有通過公證方式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因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再次設立公證遺囑的情況,為保障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愿,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先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在修改清理中也將“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條文予以廢止;為確保遺產順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為使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對接實踐,在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中增加規(guī)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運轉。
民法典繼承篇六大亮點?
繼承編六大亮點1.擴大遺產范圍《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范圍。隨著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范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2.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民法典》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guī)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愿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3.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至侄、甥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4.增加打印、錄像遺囑新形式《民法典》增設了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5.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先規(guī)則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guī)則,刪除了現(xiàn)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yōu)先的規(guī)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6.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guī)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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