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共同責任的匯總,共同借款人承擔什么責任?
民法典共同責任的匯總,共同借款人承擔什么責任?
共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
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共同承擔責任是一人一半嗎?
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共同承擔責任可能是平均承擔,也可能是按照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1188條解讀?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被監護人致人損害責任是八類特殊侵權責任中最為復雜的。構成被監護人侵權責任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損害由被監護人所造成;
二是責任承擔者與加害人之間存有 監護關系。本責任采無過錯責任原則,監護人承擔此項責任不以具有過錯為要件,也并不因其盡了監護責任而免責,而僅僅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單位監護人不是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在具體承擔責任方面,被監護人有財產的,應首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監護人賠償;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發生侵 權行為的,應首先由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只有在其獨立承擔有困難的,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負補充責任。
民法典承擔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于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鑒于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于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后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5、買賣拼裝、報廢機動車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拼裝車或報廢車侵權責任】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6、高度危險物致害之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了高度危險物致害的連帶責任,所有人對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是具有過錯和所有人、管理人對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是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應承擔什么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民法典關于共同違約責任的比例?
共同違約責任如何劃分
一、共同違約責任如何劃分 從司法實踐經驗來看,按照下列方法劃分雙方違約的各自責任: 如果能確定雙方各自過錯的大小,則按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責任,即過錯大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的違約責任,過錯小的另一方當事人則承擔次要的違約責任。雙方過錯相當,或者不能確定雙方過錯大小的,雙方平均分擔違約責任。在確定各自的過錯時,需要綜合考慮有關因素來判斷,這些因素主要是:
(1)過錯種類。即當事人的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故意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不同種類的過錯,由此產生的責任也不一樣,如故意比重大過失嚴重,重大過失比輕過失嚴重。
(2)違約的先后順序。一般情況下,在其他條件相同或者相近時,哪方當事人先違約,哪方當事人就應負主要責任;后違約的,負次要責任。
(3)違約的次數。違約次數多的,應負主要責任。
(4)違約的嚴重程度。違反合同主要條款的,應負主要責任。
(5)后果的嚴重程度,即當事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情況。
(6)違約的原因,即當事人是在什么情況下由于什么原因而違反合同規定。
(7)其他有關實際情況。 如果雙方違約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責原因所致,可免除雙方的違約責任。
二、什么是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第三人由于自身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違約行為大體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不能履行(由于種種原因,單方或雙方責任引起); 二是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權利義務部分履行適當,部分不適當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況可稱為履行不當行為。這種情況違約方 當事人承擔部分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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