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 民法典2021年民法典對房產證比例的規定
房產證 民法典,2021年民法典對房產證比例的規定?
1、房屋產權證上的占有比例可以更改的。2、如果是屬于多人擁有同一套房產的,或房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獲得轉移部分所有權人是需要繳納轉移部分的相應契稅的。
3、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一、房產證產權共有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房產登記部門會按照你們的共有權約定協議,在上面注明你們的產權比例。
共同共有是由雙方(或多方)共同擁有該房產,不確定具體數額和比例。
按份共有則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改房產產權歸屬和權益,例如占有50%、70%等。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物權編有規定
第三百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二條,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1、可以,需要提供夫妻雙方關于房產份額的約定書;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共同申請。
2、《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首先就是房產證上產權的共有比例,它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也就是說,等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房產登記部門之后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房產證上注明房產共有權的比例,當然,我國的《民法典》對此也有規定。
民法典房子產權規定?
一、民法典房屋產權規定
(一)居住權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說,居住權是獨立于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外、新增的第三種屬性。可以理解為單純給居住人設置的一個物權類型。帶有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是無償設立,不能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的。
(二)住宅70年到期后自動續期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即住宅用地期滿,自動續期。至于有沒有費用,還是沒有明確規定。
而非住宅用地期滿,則需要申請續期,大原則仍然批準,但是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取土地出讓金。很明顯,土地性質不同,房子未來的待遇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房屋產權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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