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掛鉤管理辦法(工效掛鉤工資辦法)
什么是"效益掛鉤"
具體概念不清楚,不過可以舉個列子說明:比如現在大學里學生上課的到課率和老師的工資就采取了“效益掛鉤”制。學生的到課率和老師的工資成正比。
鐵道部關于發布《鐵路運輸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促進鐵路運輸企業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全面實施,實現扭虧增盈目標,加強勞動工資宏觀調控,進一步完善貼緊效益的工資運行機制,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對鐵路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以下簡稱工效掛鉤)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主要內容為,全面掛鉤,總掛總提;基數脫鉤,增量提成;盈虧獎罰,三率否定;強化管理,分檔調控。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鐵路運輸企業(包括運輸企業中按工附業核算的單位和多種經營企業)。第三條 掛鉤指標為企業的經營收入。經營收入包括運輸營業收入(1999年為運輸收入,下同)、工附業銷售收入、多種經營企業銷售收入。第四條 工資總額與經營收入掛鉤,實行基數脫鉤、增量提成辦法,即工資總額基數不隨掛鉤指標完成情況浮動,新增效益工資分別按各單位實際完成直通運輸營業收入、多種經營銷售收入、其它經營收入(包括管內運輸營業收入和工附業銷售收入)比基數增減額和全路統一的效益工資含量計算。第五條 工效掛鉤基數的核定
(一)掛鉤指標基數,根據1998年實際完成數和按政策規定應調整數予以核定。
(二)工資總額基數,根據1998年按掛鉤指標結算的工資總額和政策規定應調整數予以核定。第六條 工效掛鉤基數的調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項目的新建鐵路,運營臨管期間,在部核定定員范圍內,新線人員所需工資在掛鉤工資外單列。臨管結束交付運營,按部核定人均工資和定員計算的工資總額核增工資總額基數,并按部核定的營業收入和實際情況,相應核增掛鉤指標基數。
(二)在部下達的職工總量控制數內,按國家政策規定接收的復轉軍人,當年所需工資按實際發生數在掛鉤工資外單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數和核定的人均工資核增工資總額基數。
(三)路局間管界調整,由相關局按調整后經營收入和人員工資的變化情況作相應調整。
(四)對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個別因政治、國防、國土開發需要設立的項目,必要時部給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掛鉤基數的調整,暫按鐵道部《關于發布<鐵路運輸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實施辦法>的通知》(鐵勞〔1998〕11號)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工效掛鉤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達盈虧計劃的單位,按增虧額的50%、減盈額的45%扣減當年工效掛鉤工資。超額完成盈虧計劃的單位,在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投資收益上交率、經營性資產收益率的前提下,按減虧額的25%、增盈額的30%增加工效掛鉤工資。
(二)未完成部下達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投資收益上交率、經營性資產收益率計劃的單位,分別扣減當年新增效益工資的三分之一。
(三)發生行車責任重大、大事故的單位,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10%扣減當年工效掛鉤工資。發生職工傷亡事故的單位,按鐵勞〔1997〕114號文件規定罰款數額的100%,扣減當年工效掛鉤工資。第八條 工資總額的結算
當年工效掛鉤結算工資總額=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盈虧計劃獎罰工資+其它工資。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資=直通運輸營業收入比基數增減額×直通運輸營業收入效益工資含量+多種經營銷售收入比基數增減額×多種經營銷售收入效益工資含量+其它經營收入比基數增減額×其它經營收入效益工資含量
直通運輸營業收入效益工資含量為18%,多種經營銷售收入效益工資含量為16%,其它經營收入效益工資含量為14%。
當年新增效益工資增長10%(含10%)以內部分按100%提取,增長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長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盈虧計劃 K
(二)=增(減)盈減(增)虧額×---
獎罰工資1+K
K為考核工資獎罰比例。
(三)其它工資包括:
1.按考核指標(不含盈虧計劃)計算的考核工資;
2.新線運營臨管期間人員所需工資;
3.接收復轉軍人當年所需工資;
4.鐵道部下發的一次性獎;
5.部定獎勵辦法規定的各項獎金;
6.按部(92)鐵勞字521號文件規定應提取的各種提成獎。
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業境外工程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企業改革,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在鼓勵企業積極開拓境外建筑市場的同時,合理解決由于企業生產能力的派出,造成國內產值下降,含量工資減少的矛盾,彌補企業境內人員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務的工資,充分發揮工資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企業全面提高經濟效益,在國家對交通部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辦法不變的前提下,部對所屬水上建筑施工企業的境外工程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以下簡稱“境外工效掛鉤”)辦法。根據勞動部《關于交通部水上施工企業試行境外工程工效掛鉤辦法的復函》[勞薪司函(1993)11號],結合我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外工效掛鉤”的原則
1、國家對交通部所屬水上建筑施工企業的境內工程仍按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辦法進行結算,對其境外工程按境內人員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務的工資總額與境外工程營業額掛鉤辦法進行結算。
2、交通部對所屬水上建筑施工企業的境內工程按“百含復合掛鉤”辦法進行結算,對其境外工程按工資總額與境外經濟效益掛鉤辦法進行結算。第三條 “境外工效掛鉤”的形式
1、“境外工效掛鉤”是指:將核定的工資總額分別與境外工程營業額、境外工程利潤總額和境外工程固定資產增提折舊額掛鉤。
2、境外工程營業額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活動中,由于承包工程、技術服務、提供勞務、房地產開發及開展其他業務取得的收入。即:
境外工程營業額=境外承包工程收入+境外技術服務收入+境外提供勞務收入+境外其他業務收入。
3、境外工程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4、境外固定資產增提折舊額=境外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平均原值×(企業當年綜合折舊率-當年行業平均綜合折舊率)。第四條 “境外工效掛鉤”的企業范圍
實行“境外工效掛鉤”的企業暫定為中國港灣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中港公司”)所屬的直接從事航務工程、疏竣工程等建筑安裝生產活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和承擔納稅人義務的建筑施工企業。第五條 “境外工效掛鉤”工資含量系數的核定
1、“境外工效掛鉤”工資含量系數依據兼顧國家和企業利益的原則,在不超過“中港公司”所屬實行“境外工效掛鉤”的企業上年實際完成境外工程毛利總額與固定資產增提折舊額之和的30%的前提下,確定效益工資比例,核定當年的“境外工效掛鉤”綜合含量系數。再按2:4:4的比例分別求出當年的境外工程營業額工資含量系數、境外工程利潤工資含量系數和境外工程固定資產增提折舊工資含量系數。“境外工效掛鉤”工資含量系數每年核定一次,由部統一下達。
2、為加強部對工資基金的宏觀調控,部在核定“境外工效掛鉤”工資含量系數的同時,下達統一的工資含量調節系數。工資含量調節系數暫定為100%,需要調整時,部將另文下達。第六條 效益工資的提取和使用
1、按部核定的工資含量系數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資在境內“百含復合掛鉤”結算表中實發含量外工資總額項下列支。
2、境外效益工資在境外工程成本或交納給施工企業的管理費中列支,具體會計處理,由企業財務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在按境外工程營業額、境外工程利潤總額和境外工程固定資產增提折舊額提取效益工資時,均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4、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資主要用于彌補境內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
5、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資只限于當年使用,不得留有余額、跨年使用。第七條 考核制度
1、境外工程發生虧損時不得全額提取境外效益工資,必須用效益工資抵沖虧損額。提取效益工資后也不得出現虧損。
2、考核企業境外工程國家資本金增值率,未達到部核定的國家資本金增值率時,按下式扣減效益工資:
未完成國家資本金增值率效益工資扣減數=上年期末國家資本金總額×(1+部核定的當年國家資本金增值率)-報告期末國家資本金總額。
3、境外工程國家資本金增值率由部每年核定一次。
4、國家資本金總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國家資本金占實收資本比例。

工效掛鉤的簡介
工效掛鉤是指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也稱作績效考核。工效掛鉤辦法是國家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進行管理的一種形式。具體做法是,企業根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經濟效益基數和掛鉤浮動比例,按照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實際情況提取工資總額,并在國家指導下按以豐補欠、留有結余的原則合理發放工資。
企業應根據國家對于工效掛鉤實施辦法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該企業實際情況,選擇能夠反映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指標,作為與工資總額掛鉤的指標,認真編報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方案,報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批準下達執行。實施工效掛鉤的企業要在批準下達的工資總額基數、經濟效益指標基數和浮動比例的范圍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核定所屬企業各項指標基數和掛鉤方案。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年對企業工效掛鉤的實施情況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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