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象)
什么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被選舉權是指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各國一般對候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2、選舉權是與人民主權聯系最密切的權利。其權利屬性表現為它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權力屬性表現在它能夠決定他人(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
擴展資料:
作為一項政治權利,被選舉權的權利功能與選舉權的權利功能有所不同,選舉權保障的是每一個公民通過平等地享有投票權來自己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的權利;而被選舉權則是通過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權和候選人的當選權來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參與社會公眾事務管理的權利。被選舉權是與選舉權緊密聯系的一種政治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被選舉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屬于什么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我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
被選舉權是指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是什么
行為人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國籍條件:該行為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2、年齡條件:該行為人必須年滿十八周歲;
3、合法條件:該行為人未被法律剝奪相關的政治權利。滿足上述條件,即可享有法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其他因素影響。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政治權利。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國家權力(立法)機關的代表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被選舉為國家權力(立法)機關代表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舉名單。精神病患者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但是如果患病的精神病人喪失了行使選舉權的能力,那么在其喪失能力期間可暫不行使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地位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和標志。
選舉權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被選舉權是什么
根據《憲法》第3條規定,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有三: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須年滿18周歲,須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與該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同的是,被選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締約國境內具有締約國國籍的公民,而不是該公約所規定的在締約國境內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對于其他人權來說,被選舉權是作為現代民主社會中的一項特殊權利而存在的,是一種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權”。
是所有公民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么?
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憲法規定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只有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才可以依法享有上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含義是什么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含義如下:第一,選舉權是公民選舉國家代表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第二,被選舉權是公民被選任為國家代表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常由一國憲法、法律規定并受到保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我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依憲法所擁有的政治權利,不允許被隨意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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