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包含哪些要件)
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八、什么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什么? 答: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于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后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①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②行為的違法性;③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④行為人有過錯。
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是客觀上行為具有違法性,主觀上存在過失,產生了損害后果并且具有因果關系。民事侵權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樣的,沒有孰重孰輕之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
(一)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由此可見,有過錯必須擔責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從侵權法理論上講,過錯是主觀上的,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上的故意和過失有別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它沒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區別,也就是說民事侵權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樣的,沒有孰重孰輕之別,而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區別很大,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且相應較輕。
(三)從構成要件可以看出,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區別有二:前者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征,后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前者行為人不必過錯,后者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應加以區別。
應將無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加以區別。特殊侵權的種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權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憲法第41條第
3款、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均作了規定,雖然三者在用詞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統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條中,雖然只有國家賠償法使用了“違法行使職權”一詞,而憲法和民法通則沒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詞。
(四)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加以區別。混合過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生,加害人與受害人均有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此規定是對該法第
106條第2款的補充,同樣是一般過錯責任條款,體現了過錯必須擔責的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侵害行為。
現代社會,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個民事主體都應遵守的普遍性義務,沒有合法依據或者法律授權,不得損害他人的民事權益,否則,就有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一般情形下的侵權都是以積極加害的作為形式出現的,而不作為方式侵權,是行為人應當履行某種法定義務而未履行該義務而產生。沒有法定作為義務,行為人的不作為一般不會構成侵權。法定義務的來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確規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險行為而產生,還可能是基于當時約定而產生。
需要注意的是,內心思想一般不產生侵權行為,但是思想轉變成語言、文字或者有型電子載體時就可能造成他人損害。
二是,主觀要件是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
過錯,就是行為人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應受譴責的,也正是由于這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法律要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讓其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但過錯,僅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制度下的侵權責任。
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后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輕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對損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態,而過失表現為行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損害后果的心態。
早期對過失的判斷,主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通過分析特定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或后果的理解、判斷、控制、認識等方面的狀況及能力,從其意志活動來確定。現在,對過失的考察,已經逐步客觀化,主要依據以下客觀標準來進行判斷:①行為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如果違反了,就是有過失。②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大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專業人員、特定群體的理解,是從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會怎么看這樣一種情況。③原則上不照顧行為人的特殊弱點,無論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④專業人員的注意義務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的注意標準,又要低于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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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損害事實,即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損害,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現實的已經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體殘疾、財產損失等現實損害,還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第1167條)。
四是,有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兩者之間存在前者導致后者發生的客觀聯系。
有因果關系,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沒有因果關系,必然不構成侵權責任。
在因果關系判斷上,簡單的一因一果的侵權,比較容易判斷,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復雜情況,則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動性、職業專長、職業素養、正義良知,智慧、機變、衡平、公正地綜合考慮案發當時的情況,考慮原因力大小、法律關系、公平正義、社會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種因素。

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有什么
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如下:
1、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有什么
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的是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客觀違法性,違法實施造成了損害后果且雙方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存在主觀故意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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