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22)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工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前一年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確定。 對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標準執行。 對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以生育一個子女計算。 第五條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征收; (四)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周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征收。 第六條對違反規定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征收標準執行。 第七條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妨礙執行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嚴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征收。 第九條當事人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由具有本市戶籍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 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為未發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其現居住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部門發現有違法生育行為嫌疑的,應當立案調查,并于違法生育事實確認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征收決定,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第十一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第一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于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總金額的50%。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三條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許可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社會撫養費以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如實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狀況。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提供;農村居民由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供;城鎮無固定職業者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提供;個體工商戶由其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部門未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的;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人員未出示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許可證或者未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2日起實施。

社會撫養費使用管理辦法是什么?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怎樣的 1、征收決定由誰作出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2、征收標準是什么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 行政復議法 、 行政訴訟法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貪污 、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 刑法 關于 貪污罪 、 挪用公款罪 、 私分國有資產罪 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對于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都需要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我國對于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管理也在不斷完善更新中,使之更能滿足公民的需要,對公民的權益進行保障。另外對于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公民,應該配合社會撫養費的繳納,尊重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征收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2022年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社會撫養費 聽起來好像和我們一般情況下遇到的 撫養費 很像,但是二者卻有著很大的差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主體是國家或者說政府,在一般情況下是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一個附帶措施,有了社會撫養費,就能夠對一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群眾進行處罰,不僅僅能夠有警示作用,還能夠補貼社會費用,接下來,就讓我們了解征收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從提供的這些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的出來, 征收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 有了很明顯的變化,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基本上實現了全面放開二胎的政策,這樣使得計劃生育政策的松緊度有了變化,而一般情況下,以前被看作是超生的二胎現在也是一種合法行為,也不需要進行罰款,所以,社會撫養費的標準也在變化。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