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死緩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緩是啥意思
【法律分析】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也可以理解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簡稱。我國在刑罰制度上的一項創造。屬于死刑范疇,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適用于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予以減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緩是什么意思
死緩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死刑。
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
法律規定
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要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1]。
" 死緩" 是什么意思?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這種制度可以很好的使一些犯罪者認清自己的錯誤,并在服刑期間積極學習改造。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什么是死緩
【法律分析】
死緩是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是特殊的死刑執行制度。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判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指行為人罪行極其惡劣、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是情況又沒有嚴重到必須立即執行死刑,于是最高院或高院判決,應處罪犯以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若符合相應條件,后果可能有,執行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限制減刑,重新計算死緩期間。另外死緩的適用前提,是不存在不適用死刑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緩是什么意思?
死緩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死刑。
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于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死緩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死緩是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執行死刑一種方式。適用死緩的條件為判處死刑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死緩執行的法律效果有六:1、兩年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2、兩年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則由死刑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3、兩年內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由最高法院核準執行死刑。4、兩年內故意犯罪但未被核準執行死刑,則重新計算死緩的執行期間。5、對特定的暴力性犯罪限制減刑,規定其實際執行刑期的下限。6、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在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終生監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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