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老祠堂賠償民法典,宗祠繼承法?
撞倒老祠堂賠償民法典,宗祠繼承法?
宗祠繼繼承法是以直系血親以家族為背景的繼承法。
2021年前交通事故是否適用民法典?
2021年前交通事故不適用民法典,因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2021年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具有溯及力。
民法典破壞祖墓怎樣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墳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此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人身損害賠償有什么新規定?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時的賠償項目
較之于《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時,受害人以主張的賠償項目的列舉,即增加了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兩個項目。依據第1179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為在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情形,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是通常會發生的費用。本條具體列舉賠償項目,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有助于使受害人明確其享有的權利。
(二)修改了侵權獲利剝奪的規則
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時,加害人可能獲得了較多的財產利益。例如,在崔永元訴某減肥茶公司案中,被告某減肥茶公司擅自對崔永元主持節目的錄像帶進行剪接、添加、拼湊,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減肥廣告,在全國90家電視臺播放。崔永元提出,因為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被告獲得了很大的經濟利益。針對此種情形,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與《侵權責任法》第20條相比,本條有較大的變化。《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民法典作出此種修改的理由大概在于,要給予受害人選擇權,以優裕受害人;同時,這也有助于預防侵權行為。不過,筆者認為,本編第1182條的規定或許存在如下缺陷:一是與侵權法上的完全賠償原則是不吻合的。完全賠償原則要求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害來確定賠償數額,所以,有“禁止受害人獲利”的要求。二是對侵權法的補償功能造成較大的沖擊。畢竟侵權法的功能是補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的狀態。
另外,在本條的適用過程中,也要明確如下問題:一是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時,是否允許受害人主張按照侵權人的獲利賠償。筆者認為,考慮到立法者明確地僅指明本條適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權益”,似乎不宜類推適用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情形。二是如果受害人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舉證存在困難,如何予以保護。筆者傾向于認為,應當賦予受害人要求侵權人公開賬簿的請求權。
(三)明確了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編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就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民法典第1183條將其表述為“被侵權人”,但是,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上,其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而《侵權責任法》第22條對直接受害人的表述則是“他人”。筆者認為,這大概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則,似乎要明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北京大學起訴鄒某侵害名譽權案件中,判決書中就沒有認定北京大學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就是適用本司法解釋的結果。在法律上,否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理由主要是,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說,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
事實上,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是否可以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無論在比較法上還是在國外的判例學說上都有較大的爭議。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持否定的立場(如德國),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采肯定立場(如奧地利、歐洲人權法院)。也有學者認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的要求,有利于發揮法律的預防功能。筆者比較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正如,2001 年我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臺上字第 2062 號判決所指出的,只有承認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法人實在說——組織體的理論才能前后一貫。否則法人之人格權受到侵害,其內部自然人縱使極為痛苦,現行法律制度下,卻無救濟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適。”
(四)增設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制度實際上是吸收了《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則。按照該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例如,在我國著名的唐山孤兒遺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兒王某希望照相館將其父母的遺照翻版放大,但照相館卻將珍貴的原照丟失。法院認定,照相館應賠償精神損害。不過,與司法解釋相比,民法典中的規則有兩點重要的變化:
一是強調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侵權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相比,本條適當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因為在司法解釋中,即便僅有輕過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在危險責任(或稱嚴格責任)和替代責任(或稱對他人行為責任)中,往往并不要求過錯要件,在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遺照被損毀。對此,本條并沒有明確。從條文的表述來看,似乎原則上不允許此種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除非其可以證明危險責任案件或替代責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二是將司法解釋中“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修改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這一表述有助于擴張該制度的適用范圍。當然,何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需要進一步解釋。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墳、族譜、祖先畫像、祠堂、父母遺照等。至于寵物是否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可以交給法官來判斷。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2021民法典的交通事故是怎么解?
民法典時代,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也陸續出臺。本文著重從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相關條文以及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梳理和學習,以期更新知識儲備。
一、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民法典從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至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共計十個條文,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規定。主要從賠償順序、責任認定等方面規定。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體系結構
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主體責任劃分、賠償范圍的認定、責任承擔的認定、訴訟程序的規定四個方面進行闡述,相對于民法典,進一步細化了交通事故的認定及責任劃分。
關于主體責任劃分
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
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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