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法庭判決結果可能犯的錯誤,如何理解我國現在的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是,只有在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對被控告人做出有罪判決之后,一個公民才能被確定有罪。而在判決生效之前整個訴訟過程之中,該公民在法律上不是罪犯,而應被推定為無罪并享有無罪的待遇。無罪推定原則是法律對一個國家權力范圍的限制和界定,只有在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證實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對公民處以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一、除了法院,沒有其他任何機關有權作出公民有罪決定的宣告,定罪權只能由法院來行使;
二、被告人只有在判決生效之后才被認為是有罪的,在此之前,不能因為其被逮捕起訴審判就簡單判定為其有罪。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是怎樣的
在一起案件進行審判時,是整個案件的關鍵時刻。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審判結果也是至關重要的,在 刑事訴訟法 無罪推定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推定。那么,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包括哪些呢?求原則包括不得強迫、舉證分配以及 疑罪從無 三種原則。 “任何人在未被法庭最終確定為有罪之前,應當被假定為無罪”,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精神。在發現客觀真實與人權保障的價值之中,無罪推定原則優先選擇了保護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免受無端的刑事追究。它不再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為 訴訟 客體,而是把其作為訴訟主體,更加強調主體在訴訟中享有的廣泛訴權與程序性保障和救濟。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無罪推定的解釋是:(1)控方承擔 舉證責任 ;(2)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3)疑案應作出有利于被控告人的結論;(4)被控告人享有一系列體現無罪推定精神的訴訟權利;(5)公共機構不能預斷案件結果。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既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總則第12 條的規定,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表述。根據這一原則性規定,只要法院沒有依法作出對于被告人的有罪判決,被告人便處于無罪公民的地位,享有一個無罪公民的全部訴訟權利,這是國家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再次重申。新 刑訴法 中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不僅被法治國家的國內法確認,而且被一系列國際法文件認可,成為最低限度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新《刑事訴訟法》第50 條正式作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6條也確立了重 證據 ,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規則。新《刑事訴訟法》更是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打破了固有的只排除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的范圍,規定了實物證據的附條件排除,即收集的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收集機關負有補正或解釋的義務,如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該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與此同時,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這些規定鮮明地體現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于控訴機關處于弱勢的訴訟地位,這是因為控訴機關的背后是強大的國家公權力。因此,從訴訟平等與公平正義的理念出發,只能由控訴機關來證明被告人是有罪的,且這種證明一定要滿足較高的證明條件,即排除一切的合理懷疑,控訴機關絕對不能通過推定來降低證據的標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 公訴 機關,承擔著控訴的職能,理應承擔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 新《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并區分了公訴案件與 自訴案件 ,即“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與此同時,第113條要求公安機關在 立案 之后,應當全面地收集和調取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既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材料,也包括證明其無罪或罪輕的材料。新《刑事訴訟法》也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內涵,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清楚地查明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確實充分地收集證據,正確地認定犯罪性質和涉及的 罪名 。類似這樣的規定還有很多,這些規定無一例外地表明在我國的 刑事訴訟 當中,被告人作為訴訟的主體,并不承擔證明其有罪的證明責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不承擔證明責任,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不能進行舉證活動。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為了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往往會自行舉證或通過其 辯護人 來舉證。這里的舉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其固有的辯護權而進行的訴訟行為,并非基于證明責任或舉證義務而進行的行為。因此,從本質上講,被告人進行舉證實際上是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并非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強調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就是要求在實踐中不能根據被告人沒有舉證就認定其為有罪。 三、疑罪從無規則 “疑罪”,即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存有疑問或不足以證明其有罪,司法機關在此種情形之下即身處一個兩難的境地,它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關于疑罪從無的概念,可以做這樣的理解:當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達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時,法院就應作出無罪的處理。司法機關對疑案的處理應當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即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宣告。 新《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應當以兩次為限。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經過二次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證據依然不足的,就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即我們常說的存疑不起訴。在法庭審理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當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法院就應當作出無罪的宣告。作為證據采信的重要法則之一,“疑罪從無”一方面強調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一方面要求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循和貫徹人權保障的思想,即司法裁判者的心靈天平永遠要傾向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一面。當罪輕與罪重不能確定時,應定輕罪;當有罪與無罪不能確定時,則應判定為無罪。 綜上所述,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同時法院進行審判時應當準確、真實、公平公正公開進行。保證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為了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收到保護,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嚴謹專業和權威性。
無罪推定的原則是什么
通常情況下,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是指,沒有經過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經過法定舉證、質證和認證程序,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那么需要按無罪處理。不能認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輕的,那么需要按罪輕處理。無罪推定原則通常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司法解釋建議稿)》試點工作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罪推定原則)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確定有罪,任何人應當被推定為無罪。 經過法定舉證、質證和認證程序,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應當按無罪處理;不能認定被告人罪重或罪輕的,按罪輕處理。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學家貝卡尼亞提出的。作為當今估計通行的一項刑事訴訟原則以及現代法治理念,該原則已深入人心,并為各國刑事立法所采用。無罪推定原則主張寬容、理性與保護個人權利。是否貫徹這一原則,現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制發展程度與人權保護狀況的標準之一。因為一個充滿懷疑、缺乏理性與寬容的社會是一個不民主、不道德甚至有些刻薄的社會。為大多數國家認同并在國際上廣泛使用的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方式是這樣的;任何人在被確定有罪之前應把其當成無罪的人對待,即推定為無罪。我國曾多次參加包括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國際公約,如《北京規則》等。并且未聲明保留這一原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卻這樣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能判斷有罪。”這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嗎我覺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一些精神而已。因為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在確定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而第12條的規定是說在確認有罪之前不能當成有罪。實際上,這是一種含糊的說法,表現了一種存疑的態度。即不能確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認你無罪。這于邏輯似乎說不通。如果說真正的無罪推定是對或是或非的一種確認,那么第12條卻是對或是或非問題的一種回避。總的來說,我國仍未確定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簡述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事實即可證明無罪這一推定事實的存在。換言之,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