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管理辦法(房屋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后適用)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辦法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無錫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資料,是指房屋的產權檔案、房籍圖紙以及其他反映房屋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第四條 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
無錫市房管局產權監理處(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房管局委托,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房屋(含駐錫部隊、市統一規劃的住宅區房屋)權屬登記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第六條 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受法律保護。
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取得、轉移、變更、注銷房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或繳回房屋權屬證書。
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登記的和在建工程抵押除外),其房產轉移、變更、他項權利的設定不受法律保護,規劃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營業執照;國家建設拆遷時不予補償;其他需要憑房屋權屬證書辦理的事項,均予停辦。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證書,是指登記機構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房屋所有權及由此產生的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頒發的確認權屬關系的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分為《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使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文本。第八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嚴禁用隱瞞、欺騙的行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轄區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構認為需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對本轄區內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換證。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初始登記,是指新建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等)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變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由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的首次權屬登記。
(三)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由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的權屬登記。
(四)變更登記,是指房屋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如房屋座落、名稱、面積等)發生變化,由權利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的權屬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是指房屋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設定典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由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的權屬登記。
(六)注銷登記,是指房屋因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由權利人(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的權屬登記。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測量房屋面積、繪制房產圖;
(三)審核權屬;
(四)核準登記,頒發或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登記時,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公告的,應當予以公告。第十三條 房屋面積的測量,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房產測量單位進行。測量的面積經登記機構認定后,作為頒發房屋權屬證書面積的依據。第十四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由自然人或其代理人申請。
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共有的房屋應共同申請登記。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規范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設市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工礦區范圍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適用于居住、辦公、教學、科研、醫療、文化、娛樂、商貿的房屋,以及廠房、庫房等。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低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對全省房屋權屬發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省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行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證簽發日期為房屋產權取得日期。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并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第八條 房屋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進行的統一登記。
實施房屋總登記,須在規定登記期限開始之日的30日前,由決定總登記的人民政府發布房屋登記公告。凡在總登記范圍內的房屋,權利人不論有無房屋所有權證,權屬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第九條 房屋總登記以外的其他房屋權屬登記,均由房屋權利人主動申請辦理。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以法人、組織的名義申請,申請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第十條 權利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員的有效證件。
權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交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建房屋未進行過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申請辦理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除提交初始登記申請書和房屋位置、結構、面積等圖紙資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
(一)單位接管的建國前的舊房,應提供政府或有關機關的決定文件或有關證件;
(二)單位接收的無償劃撥、移交、捐獻的房屋,應提交相關的文件、批件和證件;
(三)落實私房政策退還的房屋,應提交批準退還機關的文件及原房屋權屬證件;
(四)建國后建起的房屋,應提交用地權屬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
因取得房屋的時間久、權屬變更復雜并難以提供前款所列文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房屋可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私人房屋可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及土地、規劃等部門出具房屋權屬合法無誤的證明,經登記機關審查,可以確認房屋權屬的,由登記機關在當地報紙上發布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準予登記,發給權屬證書。第十二條 新建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施工許可證;
(五)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在本單位規劃用地范圍內或居民個人住宅規劃用地范圍內新增建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可只提供前款第(一)(三)(五)項所列文件。
長沙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權屬關系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或可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或房屋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使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文本。
本辦法所稱測繪報告,是指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勘測報告,包括房屋分戶平面圖、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方案、戶室建筑面積等。第四條 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房屋產權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城市房屋實行權屬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權利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第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或房屋他項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繳、扣押他人的房屋權屬證書。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等。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提出申請。
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按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申請。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按其法定名稱申請。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當事人共同申請。
房屋產權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登記。第九條 共有的房屋權屬登記,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其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一份。房屋共有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條 下列房屋由登記機關依法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房屋產權管理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登記機關代為登記的房屋。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第十一條 權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應交驗權利人的有效證件。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屬法定代理的,還應交驗代理人的法定代理資格證明;屬委托代理的,還應提交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其中權利人為自然人的,其委托書應當進行公證,但委托律師的除外。境外權利人的委托書在境外公證的,還必須經過認證。
律師接受委托代為申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律師執業證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的函件。第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
(五)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六)建立房屋權屬檔案。
前款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自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對房屋權屬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核準登記。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的房屋,無論其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日期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的30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范圍和要求;
(二)申請期限;
(三)權利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新建的非商品房屋,權利人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后90日內申請房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一)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證明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件);
(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四)測繪報告。
洛陽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規范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權屬關系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使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文本。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報告,是指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勘測報告,包括房屋平面圖、分戶平面圖、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方案、戶室建筑面積等。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承辦市區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管理工作。
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權屬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制作統一的登記證明,制定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范。
房屋權屬登記簿是房屋產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范和登記信息系統的要求,對房屋權屬登記簿進行記載、公示,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房屋權屬登記簿由登記機關管理。第六條 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房屋權屬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房屋產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房屋產權的證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權屬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權屬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權屬登記簿為準。第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房屋權屬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九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房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權屬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十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關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設定他項權利及滅失,均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分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第十二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記載于登記簿;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建成年限超過20年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明資料不全的,經公告無異議并由申請人書面聲明保證,或者相關部門、組織證明情況屬實,可以準予登記。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房產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0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布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第十六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