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住宅改商用,臨街住改商最新法律規定?
臨街住改商最新法律規定?
住宅改商用房涉及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并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里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里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經歸納,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民法典對居民區一樓商鋪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業主即房屋所有人,其負有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義務,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比如不得將住宅改變成家庭茶坊、美容美發店、餐廳、超市等。因為將住房改為商業用房,可能會導致住宅小區人來人往,缺乏應有的安寧,影響業主住宅的舒適度,導致業主對小區安全的憂慮,且有的商鋪經營項目多樣,亂扔垃圾、夜間營業、亂立廣告牌、在大街上晾曬衣被等,嚴重影響市容市貌。所以,業主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隨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物業協議對于改變用途的規定
在物業服務協議也有規定:改變原設計物業用途,經利益相關方業主書面同意并報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和項目物業服務中心備案,物業管理服務費按照商業的標準收取。
住宅改商用辦公物業費物權法如何規定?
住改商的物業費怎么收
住改商,國家現在支持,一般物業的操作方法是:只要對方征得相臨業主的簽名同意后,按原住宅的價格收物業費。原因是想調整成商業收費程序太復雜,操作難。
假如對方同意按商業物業的費用交納,就按本地區商業管理的標準收取。這個在具體的法律法規當中沒有具體規定,基本就是物業決定的。但是物業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務,才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你本人就是原來的業主,可以看看入住時候的業主手冊,上面應該有具體規定,如果沒有,可以和物業商量了
戶主能去把房子改為一半商用一半民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業主即房屋所有人,其負有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義務,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比如不得將住宅改變成家庭茶坊、美容美發店、餐廳、超市等。因為將住房改為商業用房,可能會導致住宅小區人來人往,缺乏應有的安寧,影響業主住宅的舒適度,導致業主對小區安全的憂慮,且有的商鋪經營項目多樣,亂扔垃圾、夜間營業、亂立廣告牌、在大街上晾曬衣被等,嚴重影響市容市貌。所以,業主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隨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民法典第279條件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279條的規定,住宅商用最起碼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二是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兩個條件分別來說:
(一)符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對于住宅商用的審批程序,并沒有法律法規的專門性規定,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的相關規定可知,建筑的住宅用途是經過規劃審批的,必須遵守,如需改變,應經規劃部門的審批同意。另外,如果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對于住宅商用有限制的,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二)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由此可見,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這是業主應當遵守的一個最基本的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未能取得整棟樓全體業主的同意(哪怕只有一名業主不同意),則改變房屋用途是不合法的。住宅不得進行哪些商業用途《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458號令)第七條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底層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由上可見,住宅不得用作餐飲、娛樂用途。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限制條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