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物業 停車費,老小區停車費的法律規定?
老小區停車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于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占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民法典對車位管理費的規定?
民法典小區停車服務費的規定是什么?停車位能否允許外來車輛停車?
這樣一個問題可能困擾很多人許久,其實我們要考察停車費的性質,小區停車費的性質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土地的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和收費主體是不一樣的。《民法典》于日前在兩會期間獲得通過。對原來《物權法》作了較多的修改,而且廢止了原《物權法》。
一、2020民法典對小區停車服務費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小區建筑規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該部分屬建筑規劃的一部分,由業主購買后取得所有權,該部分屬于法定的車位(車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該車位沒有在建筑規劃范圍內,不屬于法定的車位,而是為了業主的方便,小區物業公司意定的車位,該車位的使用權受《民法典》的保護,但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278條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經專用部分面積過四分之三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四分之三的業主同意。
二、小區停車位能否允許外來車輛停車?
《民法典》276條規定,小區建筑區劃范圍內,所有的車庫和停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即是說不管是開發商出售,還是物業管理公司出租,均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才能對外出售出租。保證業主的停車優先權。
停車管理公司進駐小區收取停車管理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物業企業是按與業主簽訂的管理合同的約定收取停車位的管理費
物業企業是依據′與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服務小區的共有部分。合同里自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有明確的約定,停車管理費當然包括在其中。
小區里停車位的管理費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里約定的,這就是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停車位管理費的依據。
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執行的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共有停車位的租金收取和使用按全同規定執行提問者所說到的停車費,我想應該是指小區內共有停車位的租金。
業主專有停車位產權歸業主所有,物業企業收的是合同約定的管理費。
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執行的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會對小區里的公共停車位收費情況做出約定。業主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確認。這就是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小區里公共停車位的收費依據。
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里,公共停車位的管理、停車費的收取和使用由前期物業企業負責。前期物業企業應該按時向小區公示,停車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
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里,公共停車位收費,依據是開發商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經業主確認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公共停車位的收費,依據是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執行在成立了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公共停車位的收費和使用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會議同意。
業主委員會負責停車費的管理,通常業主委員會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在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里,公共停車位的收費,依據是經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總之,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服務小區共有部分。物業企業收取的車位管理費和代收的共有車位停車費都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民法典對小區停車收費有什么規定?
小區停車費問題一直是廣大業主較為關注的話題,其中的關鍵點就在于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到底歸誰!誰擁有車位的所有權誰就能夠決定車位是否出售或出租。
對于提出問題的建議是,如果能夠辦理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那么是可以放心購買的,如果不能辦理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那么建議不要購買該車位。
【車位所有權】
一般小區內部的車位可以分為這么幾種:一、建筑規劃內的車位(包括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二、建筑規劃外的車位(占用小區綠地、道路改建的車位);三、人防車位(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
一、建筑規劃內的車位
首先建筑規劃內的車位不屬于公攤面積,屬于是開發商建筑規劃中申請批建的車位,這部分車位產權屬于開發商,可以由開發商決定是采取出售、出租還是附贈等方式進行處置。
二、建筑規劃外的車位
不在建筑規劃內的車位大多數情況是占用了小區公共綠地或道路改建的,這部分車位由于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綠地改建的車位,所以所有權應歸全體也祝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三、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屬于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產權一般歸國家所有,但是管理權一般歸開發商所有,所以對于人防車位開發商可以選擇以出租的方式進行處置。
《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購買車位注意事項】
購買的車位能否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建筑規劃內的車位是可以向房產一樣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而建筑規劃外的車位(可以理解為“小產權房”)以及人防車位是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所以如果不能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車位不要購買,可能產生后續的糾紛。
民法典規定小區停車費分成?
分成?
這不可能,停車費里面包含了許多東西,有人員工資,設備維護、實施建設,水電費,清潔費等等,扣除這些如果還有結余也不可能分成,應該累節累下去進行以后的設備更新,抵御有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水災、火災、地震災害等),因此想分成的想法非常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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