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
1、存在瑕疵,該種類許可的授予不應由環保局來作出,屬于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
2、依據《行政許可法》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但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未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因此存在瑕疵。
行政法 案例分析題
不適當。不符合行政處罰中合法原則。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原則。處罰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王某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并適用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工商部門對其沒收非法生產的雪糕和違法所得行為是合法的。但對于王某多處罰的1150元不合法,因為王某該行為與被判刑剛出獄無關,法律沒有規定被判刑人員在處罰時可以多處罰,因此工商局的處罰行為不合法。

行政法兩個案例分析
1.依法行政原則分為兩個子原則:(1)法律優越原則,即行政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2)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的含義經歷了一個歷史的變遷,從最初的“法律”逐漸演變到了現在的“法”。現代意義上的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事實上的法的要求。這種法包括:公平正義等等基本價值原則、憲法原則、法理等等。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并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為雖然并沒有明顯違反形式上的法律規定,但是卻違反了事實上的“法”。
2.高權行政的特點是行為的強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確保行政目標的有效實現。但是,伴隨著政治民主化的不斷深入,服務行政深入人心,高權行政越來越需要進行改革,于是包括德國在內的西方國家行政法都逐漸削弱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在高權行政領域,只要能有效夠達成行政目標,非權力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這是對政治民主化的一種順應,也是服務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權的不可處分性指的是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放棄、不履行行政權力。而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做法實際上是一種委托,行政權力并沒有被放棄,也并不存在不作為,只是行政機關將此權力委托給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則負責監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應任務,只能根據合同進行責任追究,除非發現其有其他屬于行政機關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方能追究其其他責任。行政機關與承包人之間存在的是行政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盡管與民事契約有所區別,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據雙方的約定行使一定行為并承擔相應的后果。如果任憑行政機關以某些借口承擔合同約定之外的責任,將打破行政契約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為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在將行政權委托給他人行使之后并不是自己就沒有任何責任了,而是必須嚴格監督受托人的權力行為,一旦發現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違法情形,委托機關有義務予以處理。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則需要承擔失職、瀆職的責任。
行政法案例分析,懂的進來!!!
(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2)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于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行政法經典案例分析
本案66戶農民是否有權對鄉政府棄糧種花的“倡議’’行為提起訴訟,首要的關鍵是政府的“倡議”行為屬于“行政指導”,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8號)第1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
所謂行政指導,系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范圍內,對于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種規勸性、引導性行為,不具有強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把它表述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導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而不意味著:行政指導有兩類,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另一類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某種“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那只能說: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一般通過“建議”、“倡議”、“指導”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實質內容上該行為具有強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稱,都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指導認定。
在本案中,鄉政府的《倡議書》,從形式上看,不具有強制力,顯然屬于“行政指導”的范疇。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鄉政府強制在一個村試點,顯然不具有“指導性”,而具有“強制性”,所以,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66戶農民的起訴理應受理。
行政法學 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選D,可以當場作出決定,但應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第二題選D;第三題選B,必須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四題選C和D,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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