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全冊民法典1243條解讀
民法典1243條解讀?
《民法典》第1243條來自于《侵權責任法》第76條,主要的修改是,將“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修改為“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
這一修改意味著,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的管理人必須盡到更高度的注意義務,必須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民法典五百六七十六條規定和釋義?
1、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解讀: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正常情況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但是《民法典》第十六條之規定,則屬于對民事權利能力的擬制,即規定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因此,首先需要確定本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十六條適用的情形。上述法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案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典1163條解讀?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一是,行為;二是,受害人的損害;三是,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件,且屬于法律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領域,行為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則不問其有無過錯,受害方也不用證明行為人有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五十條解讀?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397條解讀?
《民法典》第397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該法條就是房地一體原則在抵押中的體現,我們也可稱之為“房地一體抵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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