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公務員辭職流程)
公務員辭職的規定
一般來說,辭去公職指的是政府或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主動辭去工作崗位;而辭職在廣義上泛指所有行業主動離職的行為,而實際上的狹義概念則可以理解為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和被辭退后,就解除了與所在機關的任用關系,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它們的區別是:
(1)辭去公職是由公務員自愿提出的,是公務員的權利;辭退是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是機關單方面的行為,是機關的權力。
(2)原因不一樣。辭去公職一般是因為公務員個人原因提出的;辭退的原因是因為公務員有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法定事由。
(3)后果不同。辭去公職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沒有辭職費;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解釋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拓展資料: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辭去公職的解釋:
第一,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法定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基本權利。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去公職正是擇業權的一種實現形式。是否提出辭去公職的申請,是法律賦予公務員的權利,由公務員本人自行決定。
第二,辭去公職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務員行使辭去公職權利,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本人首先提出申請,報經任免機關批準,不得擅自離職,以避免對機關正常工作的干擾和影響。
第三,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享有法定的辭職待遇。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系證明,有在規定范圍內獲得重新就業的權利,在辭職者擔任其他國家公職后,其在原機關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
第四,辭去公職的主體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機密等重要崗位任職的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職。這樣規定,對于保證國家公務執行的嚴肅性、穩定性,對于保護國家的利益
法律依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
一、因公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主要是擔任選任制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自愿辭職。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是領導干部的一項權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機制,實現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條重要渠道。但是黨政領導干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等情況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三、引咎辭職。是指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擔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對本人失職失誤的一種主動追究。《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明確了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和程序。四、責令辭職。是指任免機關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適用于兩種情況:一是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二是根據領導成員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實際上是組織上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成員的一種組織處理。
公務員可以辭職嗎?有什么影響嗎?
可以辭職,但是辭職后會有一定的影響。
公務員本人意愿提出辭職意愿,并經過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辭職。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1、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等。
公務員可以辭職后,會有一定影響。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之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擴展資料】
公務員辭職辦理程序: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5、《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國家公務員辭職,應在批準之日起的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職手續,必要時應接受財務審計。
公務員能辭職嗎
公務員本人意愿提出辭職意愿,并經過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辭職。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1、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2、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3、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等。公務辭職辦理程序:
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4、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5、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國家公務員辭職,應在批準之日起的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職手續,必要時應接受財務審計。
拓展資料:公務員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愿提出,并經過任免機關批準,依法解除其與機關的職務關系,或者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
法律依據: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之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可以辭職嗎?
公務員可以辭職。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條件是指公務員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法律權利。從立法技術方面講,可以分為肯定性條件和限制性條件。
第一,肯定性條件。公務員辭去公職的肯定性條件是公務員本人不愿意或不適宜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
第二,限制性條件。公務員辭去公職的限制性條件,就是從反面排除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條件。公務員承擔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關系重大,在保證公務員辭去公職自由的同時,必須保障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受損害。
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以下五種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
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法律后果
1、職務關系廢除,公務員身份消失
公務員在被錄用之后,通過任免機關的任命,和機關就建立了職務關系,獲得公務員的身份。當公務員辭去公職,公務員與機關的職務關系就自然廢除,公務員身份自然消失。
2、失去公職待遇
公務員與行政機關建立職務關系后,就可以享受公職的相關待遇:政治的,社會的,經濟的待遇。但公務員一旦辭去公職,職務關系自然廢除,公務員身份自然消失,公務員也就失去因從事公職所享受的待遇。
辭去公職的原公務員所在機關要負責給辭去公職的原公務員辦理好各種有關身份、職務級別、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的證明材料和遞轉手續,以作為他們重新就業時確定各種待遇的參考。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公務員辭職
百度百科-公務員辭去公職
公務員辭職需要走哪些流程?
一、公務員辭職的流程怎么走
公務員辭去公職必須遵守提出申請和獲得批準兩個程序:
1、提出書面申請。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辭去公職意味著公務員身份的失去,涉及公務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慎重。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公務員審慎思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審批機關有審批的對象,并可為以后出現糾紛處理時提供證據。根據1995年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的要求,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辭職,要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2、任免機關審批。
對于公務員的辭職申請,任免機關必須認真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批準;不符合辭職條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決定批準還是不批準。這里的領導成員,是指本法第105條規定的機關的領導人員,就是一個機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籠統規定了公務員辭職的審批期限為三個月,本法規定的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審批期限還是三個月,非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審批期限縮短為三十天。這樣規定,既體現了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慎重審查,又提高了對一般公務員辭去公職審批的效率,有利于保護公務員辭職權的實現。在審批期間,公務員不得擅自離職。任免機關超過期間沒有答復的,視為同意該公務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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